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03号代表主张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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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进一步标准招投标范畴的营商环境》收悉,经仔细研讨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撤销“合理贱价”中标问题。撤销“合理贱价法”是您所提主张的核心问题。这一问题国家法令和法规有清晰要求规则。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购法施行法令》第三十四条清晰:政府收购投标评标办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即您所提合理贱价法)和归纳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意投标文件悉数本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货商为中标提名人的评标办法;实施“最低评标价法”契合国家法令和法规相关规则。二是“最贱价评标法”适用技能、服务等标准一致的货品和服务项目,特别合适工业制造型的中小型民营实体企业,其通用性也在国际上被大规模的使用。首要长处是:节省工程出资、简化评标流程、推动企业未来的展开。三是《政府收购货品和服务投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规则:技能服务等标准一致的货品服务项目,应当选用最低评标价法。一起也对归纳评分法评定要素的设定规模作出了相应归纳:投标报价、技能或许服务水平、履约才能、售后服务等,即:投标收购项目评分办法由投标收购人确认。在投标进程中是否选用最贱价评标方法,在法令答应规模内由投标人自行挑选,没有强制性规则。
二、关于逐渐优化招投标范畴营商环境问题。为逐渐优化公共资源买卖营商环境,我局拟定印发了《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法令》《在公共资源买卖服务渠道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施平等待遇的保证办法》等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方针文件,并在全省展开了工程建造项目招投标范畴营商环境专项整治作业,通报了一批违规投标典型。往后咱们将针对公共资源买卖范畴中存在的问题,多范畴多部分归纳施策、逐渐优化标准经济展开环境。
三、关于处理选用“最贱价中标法”招投标项目呈现一些显着的反常问题的办法及主张。一是主张代表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分反映实施“最贱价评标法”项目存在的问题,催促有关部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二是进一步标准公共资源买卖渠道运转次序,加强对投标收购人或其托付的投标署理组织、评标评定专家的纪律束缚,努力提高投标收购进程的揭露通明和公信力。三是全力推动公共资源买卖全流程电子化建造,用大数据手法进行监管,用现代化服务手法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感谢您对公共资源买卖作业的重视和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