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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林镇大儒村大南大北老路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4-06 23:47:21 |   作者: 火狐电竞平台

  本招标项目官林镇大儒村大南大北老路改造工程由有关部门批准建设,业主方为宜兴市官林镇大儒村村民委员会,招标人(代建方)为宜兴市官林镇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村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3.1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拥有相对应的施工能力;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小型项目管理师证或者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4.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4.3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4.4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3.4.5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4.6宜兴市外企业持有宜兴市建管处(或市政处)签署意见的有效《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市登记核验表》,且本公告要求的资质和施工项目负责人已经登记核验(详见宜建〔2015〕58号文)

  3.4.7企业持有《宜兴市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手册》或宜兴市建管处盖章确认的《无锡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工作联系单》

  3.5.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5.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3.5.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3.5.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3.5.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5.9投标人正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详见苏信用办[2018]23号)。

  4.2报名方式:本次招标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在上述报名时间内,凡有意参加投标者拟派经办人携下列资料前往苏州公诚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宜兴市沧浦路56号三楼)报名;招标文件售价:每份200元,在报名时收取(售后不退,招标活动终止的情况除外)。

  4.3报名须提供的资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授权委托书;3、授权委托人身份证;4、营业执照副本;5、资质证书副本;6、小型项目管理师证或者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7、宜兴市外企业持有宜兴市建管处(或市政处)签署意见的有效《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市登记核验表》,且本公告要求的资质和施工项目负责人已经登记核验(详见宜建〔2015〕58号文);8、企业持有《宜兴市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手册》或宜兴市建管处盖章确认的《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司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工作联系单》;9、安全生产许可证;10、投标保证金;11、授权委托人和项目经理近6个月任意连续三个月投标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保交费清单(指2019年4月-2019年9月,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供)。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上述非原件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律不予退还复印件,报名资料首页附项目名称、报名单位全称、项目经理姓名、委托人姓名、联系方式及QQ邮箱)资格审核检查采用资格预审的形式,只有资格审核检查合格的投标人才能报名成功。

  4.4投标保证金:报名时须交投标保证金8000元(保证金可以由投标公司或被委托人个人以银行本票形式提交,收款人户名:宜兴市官林镇财政所),开标当天投标人需在交验投标保证金收据后方可参加投标。提交投标保证金后,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未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说明而在投标截止日不来投标的,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三年内不得参加工程招标。

  4.5本次招标不接受邮购投标文件。近三年内受过外罚的投标申请人在报名时须主动出示资料,否则一旦被查实,将取消资格。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29日10时,地点为宜兴市官林镇行政审批局404室(注:进入大楼严禁吸烟)。

  工程款由代建方依据工程进度提出资金需求,由业主方(村集体)按规定负责支付。三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当年年内付至合同价款的40%,第二年年内且工程审计结束后付至结算审计价款的70%,第三年年内付清余款(质保金除外,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支付)。

  8.2如资格证明材料在年检期间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证明内容必须明确其有效性,如“同意延期至*年*月*日有效”,“同意继续有效,本证明有效期10天”等。未标明有效期的,统一按出具证明之日起10天内有效。标明有效期的,不允许超出30天,标明的有效期如超过30天的,在出具证明之日起30天内有效,超出30天时不予认可。如证明内容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如“正在办理中”等,不予认可。

  9.2本公告发布日期从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26日,本公告为第1次发布了重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