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招投标法》大改!重点针对低价中标随意废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等
原标题:重磅!《招投标法》大改!重点针对低价中标/随意废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等
12月3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对外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此次对《招标投标法》的修改,重点针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低质低价中标、评标质量不高、随意废标等。旨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对市场主体,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招投标活动的干预。
按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改革完善招投标制度的部署要求,为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解决招投标市场存在的明显问题、促进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经过前期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共8章,94条,对现行《招标投标法》修改58条,增加28条,删除2条,维持8条不变。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招标投标法》涉及领域和行业广泛、利益主体多元、运行机制复杂、监管链条较长,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我们聚焦《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强烈的明显问题,特别是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低质低价中标、评标质量不高、随意废标等,深入科学论证,提出制度化解决方案。
二是坚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厘清招投标活动各方职责定位,实现权责相匹配。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对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权利,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减少对市场主体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招投标活动的干预;对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创新监督管理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切实管住管好。
(一)推进招投标领域简政放权。进一步清晰界定了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大幅放宽对民间投资项目的采购方式要求,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自行招标备案等多项事前核准、备案事项,更多采用事中事后监管,降度易成本。
(三)落实招标人自主权。进一步明确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选择资格审核检查方式、委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等方面的自主权,同时强调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的主体责任,提高招投标质量。
(四)提高招投标效率。根据实践需要,有条件地缩短了招标时限要求,兼顾效率和公平。明确两次招标失败、中标人不符合中标条件、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等情形下的解决方式,避免反复重新招标。
(五)解决低质低价中标问题。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在评标环节引入异常低价投标处理程序,有效管控合同履行风险。鼓励在价格评审因素中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
(六)充分的发挥招投标促进高水平发展的政策功能。鼓励招标人合理设置科学技术创新、节约能源资源、生态环保等要求和条件,倡导绿色采购,禁止招标文件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招标项目技术标准,为高质量、创新型产品进入市场营造良好环境。
(八)加强和创新招投标监管。加强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标后合同履行情况监管,解决招投标与合同履行脱节问 题。加强对招标代理行为和评标专家行为的监管。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惩戒力度。推动行政监督部门建立抽查检查机制。引入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同时,对现行《招标投标法》未规定的招标终止、异议与投诉处理程序、招标档案管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等基本制度作 了补充规定,对法律实施过程中有关方面理解和执行上存在疑问 的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
欢迎相关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0年1月1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