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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领导解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祖徽解读《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8-25 11:59:17 |   作者: 火狐电竞平台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行为规范运行,推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有序发展,12月18日下午,市公管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办《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宣传贯彻暨培训会。市公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漆学富主持会议。各县区公管局、交易中心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业务工作人员,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市重点工程处、市城管局、六安开发区重点局等承办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筑设计企业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共319人参加了培训。会上,市公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郝宗祥对《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政策解读,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招标代理行为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督。《办法》的出台施行,将有利于促进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规范,进一步促进公共资源各类交易活动的规范运行。为了深入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

  《招标投标法》13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依法设立是指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目的和宗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其服务宗旨是为招标人提供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是指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有关专业服务。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对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规定。

  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后,招标代理机构不再需要取得资质证书即可承办招标代理业务,监管部门无法通过发放资质证书对不合乎条件的代理机构进行限制。

  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内容是: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推进行业自律。

  我市目前的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市场乱象,与招标代理行为不规范紧密关联。招标人将项目业务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时应给予其充分的信任;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在授权代理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为招投标人提供廉洁、优质、高效的代理服务。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我们得知,有的代理机构行为违法,在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充当“掮客”,两头“串”,有的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既代理招标人,又代理投标人甚至借用资质自己投标,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有的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招标文件还没有备案发布,其内容潜在投标人就已经掌握。有的招标代理机构背离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过分迎合业主不合法不合规要求,对招标人提出的一些违法违规做法和要求不指出、不制止而把问题推向备案部门。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能承接到项目,在利益驱动下,对个别招标人的违规操作提供种种便利,按照招标人的意愿对招标文件进行“量体裁衣”甚至暗中为业主规避招标、肢解发包工程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出谋划策。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是靠业务素质和服务的品质树品牌,而是靠恶意竞争,靠拉关系,靠不正当手段“开拓”市场。乱收费现象,有相当一部分招标代理机构的报酬不是向招标人收取,而是转嫁到中标单位身上,向中标单位直接收取或变相由其支付,甚至要求特定的投标人先支付代理费,从而在招标文件的条款上编入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条款,加重了投标单位经济负担、影响了营商环境。有很多招标代理机构挂靠现象严重,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相对较差,属于跑腿公司。有的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前后矛盾,有的只强调项目特殊性忽视合法性。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只注重承接业务,不注重服务质量的提高,敷衍了事,对招标项目的资格条件设置等范本规定之外的内容从其他项目中拷贝过来,没有针对代理项目的特点,体现不出技术上的含金量和责任心,有的引用规定错误,引起异议投诉,影响招标进度甚至招标失败。有的代理机构人员信息发布传送错误。有的代理公司业务档案存档不规范。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与监管制度、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有关。因而,需要出台制度,予以规范。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招标代理行为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能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少数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采购当事人中也对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后者就是社会中代理机构。

  《办法》共19条,主要是明确代理选择、代理合同、业务登记、遵守的义务、承担的责任、严禁的行为、信用评估与应用、法律责任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招标代理行为管理方面的规定。

  方式二: 招标方式。依法操作、重点考核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人员组成、代理业绩、服务承诺、收费标准、信用状况等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招标项目备案内容之一。

  (四)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规避监管、明招暗定、肢解发包等;

  (五)以迎合招标人操纵招标意图为交换条件承揽代理业务,或者无原则地附和招标人的违法违规要求;

  (六)以恶意压价、少收费或不收费、转嫁收费、诋毁他人等不正常竞争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登记时间、环节、部门:应当在发布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之前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登记。

  (二)依据委托代理合同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代理活动中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四)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事项,协助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一)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在编制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或办法时设置歧视性、限制性、排他性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或者为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四)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或者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招标代理质量评价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坚持“一标一评”制度,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随机抽查、评查。建立招标代理行为信用记录制度。应按国家、省、市有关信用考评办法进行扣分,根据情节实行信用扣分,对情节严重、信用扣分较多的,依法或依约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按照《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日常考评办法》日常考评结果将作为代理机构信用评估指标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扣分结果作为不良行为信用分上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做信用等级认定。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市〔2014〕233号文件规定,信用等级为2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改正不彻底的限制其开展业务活动;建议招标人慎重选择该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没有整改的企业信用等级降为1A级。信用等级为1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信用等级不合格单位向社会公布。本省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将直接清出本省市场。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代理行为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处理结果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向社会公告,同时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因招标代理机构的问题造成项目招标失败或违法违规操作,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代理业务档案和管理制度,保存代理活动中产生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不得变造、伪造、隐匿或销毁。

  招标代理服务费原则上向招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收取没有政策依据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