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视角看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是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规范的,而招标投标法律体系是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规范的,这两个法律体系规范的维度不同。
从级别上来说,我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的法律,因此属于我国同一级别的法律。但在实际适用的时候两部法律之间有相互援引适用的关系,因此相互之间并不完全冲突,相互援引时也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当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投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的其他对象,适用《政府采购法》。换句话说,与工程无关的货物或服务,本可不按《招标投标法》开展,能够使用询价、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方方式来进行,但若选择以招标方式开展,便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也规定在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也就是说,政府采用招投标方式采购与工程无关的货物和服务时,也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据此,以招标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采购对象是工程、货物或服务,均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两部法律体系对于招投标采购方式的规定也不是完全相同的,当出现不同规定的时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体现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例如,《招标投标法》对邀请招标方式规定的是向三个以上符合招标要求的特定的投标主体发出邀请,而《政府采购法》采用邀请招标时,是在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向其发出招标邀请。此时,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按照后者规定的方式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三种方式:公开对外招标、邀请招标和不招标,而政府采购法则有六种方式,除了公开对外招标、邀请招标,还包含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及询价。
从资产金额来源上说,招标投标法适用于企业资金来源的项目,而政府采购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另外从法律责任方面,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废标、投诉和处理程序等多项规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这些通常在程序规范上没有冲突,冲突一般发生在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领域。
从主管机构上说,招标投标法的主管机构是发改委,而政府采购法的主管机构是财政部门。招标投标法贯彻充分竞争的原则,体现的是一般性的公平交易规则,而政府采购法则更偏重于保护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宏观调节和扶持中小企业导向性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