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政府采购相关收费行为!省财政厅印发通知
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规定,云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收费行为的通知》,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政府采购项目特点、代理服务内容和要求等,合理约定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用(以下简称“代理费”),并编入有关的项目预算。代理费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供应商报价包含代理费,并在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公告中公开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和金额。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内容。服务内容应当包括编制采购文件、资格预审、组织开标评审等基础代理服务,以及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的设定采购需求及采购计划、拟订采购合同、组织履约验收等专业化服务。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估结果等,通过竞争方式择优确定具有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代理机构。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中合理约定代理费,不得约定不合理高价增加交易成本。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低价无序竞争,扰乱政府采购代理市场。
(四)对合同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且一年一签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在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第二、三年合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供相关代理服务,不得重复收取代理费。
(一)纸质采购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成本(主要是印刷、装订成本)、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采购金额作为确定售价的依据。编制采购文件所需人力、智力、管理等成本应纳入代理费,不得在采购文件费中重复收取。
(二)在电子交易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并在采购公告中明确电子文件获取方式,不可以要求供应商再付费领取纸质文件,非必要不可以要求供应商参加现场开标。
(三)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问题造成项目废标的,应当退还采购文件费。项目废标后重新采购的,对继续参加项目的供应商,可以不退还其采购文件费但在重新采购时不重复收费。
(一)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对供应商免收或降低收取履约保证金;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收取履约保证金。不得在货物、服务采购中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缴纳任何形式的质量保证金,可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违约条款。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具体非现金形式缴纳政府采购投标(谈判、磋商、询价、框架协议)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得收取现金。鼓励供应商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保单)、担保保函等方式缴纳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交易买卖平台等不得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采购人不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收履约保证金。
(一)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专家评审费;采购人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采购人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专家评审费用,不得在代理费之外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专家评审费用。
(二)政府采购活动原则上不进行公证。确需公证的,仅限于公证开标过程,公证费用由采购人支付。不得对评审过程进行公证,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公证费用。《云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暂行)》(云财采〔2016〕17号)中有关公证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一)持续跟踪指导。省财政厅将违规收取代理费、采购文件费、保证金以及向供应商转嫁费用等行为纳入营商环境跟踪指导重点内容,及时有效地发现并纠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二)开展监督评价。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中,将采购代理机构收费行为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违规收费行为督促整改并计入履职评价扣分。
(三)强化社会监督。采购当事人如发现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收费行为,能够最终靠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公众互动”栏目的“营商环境意见建议征集”专栏,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