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见资质 保证金 最低价中标!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682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保证金或将可采用保险或银行包含替代)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682号令)(环评资质取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保证金或将可采用保险或银行包含替代)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筑设计企业依据自己情况灵活掌握;
七: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筑设计企业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二: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2017年4月13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园林资质正式取消。
招标代理机构的最后一个法定资格被取消,这是毋容置疑的。全面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市场规律,需要开放竞争。
浙江、安徽、陕西3省取消劳务资质试点工作已经开展了一年多,全国取消的文件的出台只是时间问题,现在基本全国的申办点都已经停止申办劳务资质了。
发改委前段时间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拟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资质认定后期会调整为社会组织对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
9月6日的国务院常会议决定,再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对外承包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核准等5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等2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许可事项,其中23项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取消。
2017年10月1日起,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下文称《办法》)将正式施行。
该《办法》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一、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有必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
第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现象,导致在最低价中标的竞争中,呈现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这慢慢的变成了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而在基建和地产行业。最低价中标往往使承建商无利可图甚至赔本吆喝,承建商的应对手段往往是工程停建、恶意拖欠薪酬等。最低价中标往往从单纯的经济纠纷,发酵成社会问题。
87号令要求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报价提供说明或证明其合理性,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一定遏制,“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现象有望得到改善!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能重新招标。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目前建筑业有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四大保证金。长期以来,在工程领域,保证金制度备受业界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质量等保证金,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长,负担过重,不利于建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电视电话会议对保留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任何建筑设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筑企业以保函形式提交的工程保证金。
2017年7月4日,住建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第五条明确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2017年7月11日,建部发布建办市函[2017]460号文,明确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须每季度要把推广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工作情况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做整理统计,形成书面报告,进行上报。
从2017年三季度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须分别对本地区截至上季度末的本年度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以及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推广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工作情况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做整理统计,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情况统计表》,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2017年8月2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683号,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除经营借款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外,经营稳健、财务情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
与保证金相比,通过担保的形式,企业只需要交纳少量的担保费用,不需要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可为企业大量流动资金占用成本。这无疑是对建筑企业的一大利好。
保证金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不久的将来,保证金制度必将退出历史舞台!当然,《条例》只是规定了一个框架,相信后续对于怎么样开展投标担保、工程履约等担保会出台相关具体的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