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角度剖析最低价中标
中国工程领域,最为主要的一部法律应该就是《招投标法》。之所以最重要,因为它影响了几乎所有的工程实施、工程质量、工程管理,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和左右了社会的安全以及安稳。同时也涉及到了几乎所有的企业的生存、运行的理念以及法则。
可以说,没有那部法律能够活生生地与企业如此相关密切。正因为如此,《招投标法》中的条款就特别的重要,其不合理的一点,就会产生连锁反应,引发蝴蝶效应。而现实中,也确实如此。尤其是规定了中标的条件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严重地违背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律,也极大地造成了诸多不良影响和后果。
所以,招投标法应该明确废除低价中标的可能性,从而规定低价坚决不能中标,而是中间价或者平均价中标。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首先,低价中标,不符合马克思的价值规律;其次,低价中标也不符合竞争合理性和提升效率;低价中标,也为招投标人为操作创造了较多空间和便利。同时从目前低价中标的实施过程中,产生诸如恶意低价中标,从而形成极大的质量隐患和危害。
尤其,在目前PPP项目大行其道的形势下,要想PPP项目得到良好的执行和实施,招投标法首当其冲要做修改和调整,即禁止低价中标作为修改招投标法的必要和必需,从而成为PPP良性发展的道路上扫除障碍的关键。
马克思在价值规律中阐述到:价格由价值决定;价格围绕价值波动,最终回归到价值上。所以,价值是价格的主线,而价格表现为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的波浪曲线上的任一点,即有时候价格高于主线,有些时候又低于主线。最高点则为波峰,最低点即为波谷。
价格是外在的表现,而真正的内在决定是价值。价格是表象,价值为实质。“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正是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因商品的价值虽然时升时降,但商品的价值的变动总是以其价值为轴心。另外,从较长时期和全社会来看,商品的价值与价值的偏离有正有负,可彼此抵消。因此总体上商品的价格与价值还是相等的”。
价值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同时也是等价交换的基础。而低价中标,很明显地偏离了价值规律的起伏波动,使得价格总是处于价值的下方,从而使得价值规律失去了基本的纠正功能和效用。
其实,本身投标的过程就是价值规律的很好体现和表现形式。即一部分企业高于价值,同时总有一个位于波峰;另一部分企业报价低于价值,同时也总有一个企业处于波谷。而中间价或者平均价,成为整个交易的基础,即可能较为符合或者接近价值。从而使得该价格成交的项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公平、合理的社会经济调节功能,也能够长期维护经济的正常运行。
而低价中标,恰恰违反了这一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以及其调节功能和效应。从而,让投标仅仅成为一个干巴巴的树干,却无法带来枝繁叶茂,更也无法结出累累硕果。
新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供求关系决定价格。但是,在投标活动中,往往刚性更多,主要由企业的成本要素和竞争对手的情况综合考量,即企业自身因素和对手的博弈情况,进而形成报价。
所以,从这种意义而言,最终动态均衡的点仍然是中间价。从博弈的角度来看,仍然是中间价中标更为合理,也更为符合企业的生存法则。
招投标是经济活动的一部分,所以,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在其中凸显。而且,招投标的本质意义也在于可以通过竞争,促进效率的提升,从而让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企业有利可图,驱动这一些企业不断地使自己低于社会平均的必要劳动时间,从而获得高于社会或者行业平均利润。最终,让这部分企业能不断地生存下去。
所以,招投标法及相应的经济活动,是经济规律的忠实拥泵。正因为如此,真正的中标价应该是中间价或者说平均价,才能较为真实地反应出社会或者行业的平均经营水平,也就是较为接近调价的杠杆线。
在低于该基准的企业,能够得到利润;高于该基准的企业,则想法设法提高效率,向基准线不断靠拢。这样,才能真正达到竞争的目的,才能合理地提升效率。
而低价中标,无形中拟定的基准线相当于远远低于行业的平均生存线,不利于真正的竞争和效率提升。使得企业失去了竞争的动力,优化效率的动力。
最后形成的恶意竞争和恶性循环,而不是真正地提升效率和有序合理的竞争秩序。
在操作中,低价中标,更容易人为操作,也为人为操作创造较多便利。只要企业想中标,就采取最为简单和粗暴的方式,那就是报超低价。
但是,如果不允许最低价中标,采取中间价中标的话,最终企业博弈的结果就是每个企业真实的成本加适当的盈利,每家企业报的都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数据。而低价中标的,则报价的基础是别人的数据。
要想操纵中间价中标的项目,除非你把所有的企业都买通,或者所有的参与企业都是自己寻找的,否则,你很难报到最为接近的价格。
这无疑,就增加了操作的难度,以此来实现了招投标的真正目的。所以,中间价,才是真正市场之间的竞争的动态平衡结果,从而也能够真正促进效率的提升,促动企业自身内在优化的动力。
在目前实施的项目中,恶意低价层出不穷,不断涌现,不但极大地影响了项目的实施和质量,同时也严重损害和违背了PPP项目的精髓。
2月21日山东政府采购网中标结果公示,东营港东营港区进港航道及导堤工程PPP项目,预中标报价为资本金投资回报率和项目公司年融资利率都为0;广西某政府轨道交通投融资咨询服务项目几十万的市场价最终中标价为2.28万;作为财政部PPP示范项目的安徽安庆市城区污水收集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污水处理费用为0.39元;蚌埠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中标价为26.8元/吨垃圾处理补贴费,等等。
很明显,这些报价都远远低于实际运行的成本线。无形中,这样的报价,就是扰乱市场秩序,应该作为废标处理。但是,由于存在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依据,又似乎无法废除,尤其是政府采购的项目,更是没有人愿意站出来挑战“法律底线”,去公然反对和这样的低价中标。所以,形成了漫天报价的乱局面。
其次,低价中标后的项目实施中,基本上没办法保证质量和项目的推进,为项目的实施留下无穷后患,从而极度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运行、质量安全的保障以及环保问题。
当然,很多这样报价的企业,最后又和政府不断的讲条件,要挟业主,从而引发了诸多纠纷。
综上所述,应该禁止低价中标,同时倡导中间价中标,并且把这一条明确列入招投标法。
现实中,有一些大型集团企业,已经有了不成文的规定或者约束,即抛弃了低价中标,而是采取次低价中标。
但是,在政府采购中,仍然是不折不扣地沿用低价中标的惯例,而且毫不打折扣地执行这一不合时宜的规定。仅仅因为审计中,成了免责的最好理由和借口。
尤其,在目前ppp项目的执行中,大多数都属于政府采购范畴,那么执行低价中标仍然是未来较长一段时间的主旋律。所以,要想ppp项目有较好地执行和实施,废除低价中标,明确中间价中标,是当期最重要的立法工作,没有之一。
低价中标,后患无穷,祸害百年。正所谓,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苦了企业,害了业主,坑了国家。(来源:中国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