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到2024年12月31日!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解读
原标题: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到2024年12月31日!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解读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测考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部不予受理。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的人员等内容做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将10类总包特级资质(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学工业、市政公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施工综合资质不分等级,取得施工综合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项目管理业务。综合资质企业之间竞争变大,原来各类别需取得相应的特级资质,如今只要取得一项综合资质即可承接全部工程。
3、企业主要人员一栏新增“其中申报施工综合资质的2 项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对应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均不少于 20 人。”
4、技术负责人必须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且完成主持过甲级资质要求的至少2项工程业绩。
注意: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近 10 年来作为施工项目经理主持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注册建造师业绩考核中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竣工验收需为同一人。
5、企业主要人员一栏取消高级职称、公司经理工作经历、财务负责人、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要求。
总的来说,新版资质标准更看重工程业绩,企业要有真正的实力,而一建人数要求与原特级相同,对想升级的甲级资质企业来说不算问题,对于原来就拥有一项特级的企业来说还是利好的,只要满足条件即可承接各类工程。
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工程、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学工业、市政公用、通信、机电),新增民航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
1、13类工程企业资信能力都新增了“近 3 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 800 万元以上”的要求,门槛变高。
1、最大的变化:13类工程都要求技术负责人一定要有本类别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且完成主持过至少1项本类别的工程业绩。
注意: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近 10 年来作为施工项目经理主持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注册建造师业绩考核中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竣工验收需为同一人。
2、原一级资格要求技术负责人一定要有相关高级职称,甲级资质取消了对职称的要求。
3、值得注意的是,建筑工程总包甲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别的类别的只能承担施工总承包。
1、与甲级相同,乙级的13类工程都要求技术负责人一定要有本类别专业的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且完成主持过至少1项本类别的工程业绩。
注意: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近 10 年来作为施工项目经理主持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注册建造师业绩考核中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竣工验收需为同一人。
3、原二、三级资格要求技术负责人一定要有职称或者建造师执业资格(有些只要求有职称),乙级资质取消了对职称的要求。
乙级资质承接的工程范围基本与原二级资质相同,承接范围大幅度提升,而建造师人数要求与原三级相同,再加上取消了职称和技工的要求之后,大幅度的降低了门槛。
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分别是:地基基础、起重设施安装、预拌混凝土、建筑机电、消防设施、防水防腐保温、桥梁、隧道、模板脚手架、建筑装修装饰、古建筑、公路、铁路电务电气化、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输变电、核工程、通用专业承包。
甲级资质企业资信能力都新增了“近 3 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 200 万元以上”(其中起重设备、消防设施、防水防腐保温、装修装饰100万元;桥梁、隧道、港口与航道、输变电、核工程500万元;铁路电务电气化400万元)的要求。
1、最大的变化:技术负责人一定要有本类别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且完成主持过至少1项本类别的工程业绩。
注意: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近 10 年来作为施工项目经理主持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注册建造师业绩考核中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竣工验收需为同一人。
2、原一级资格要求技术负责人一定要有相关高级职称或建造师(有些只要求有职称),甲级资质取消了对职称的要求。
1、与甲级相同,乙级要求技术负责人一定要有本类别专业的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且完成主持过至少1项本类别的工程业绩。
注意: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近 10 年来作为施工项目经理主持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注册建造师业绩考核中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竣工验收需为同一人。
2、乙级资质建造师人数均要求3人以上,基本与原三级相同(古建筑增加1人;公路减少2人;铁路电务和港口与航道减少1人;核工程减少3人)。
3、原二、三级资格要求技术负责人一定要有职称或者建造师执业资格(有些只要求有职称),乙级资质取消了对职称的要求。
1、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注册建造师,此前要求技术负责人一定要有职称或者建造师执业资格(有些只要求有职称),不分等级资质也取消了对职称的要求。
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实行备案制。具有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且拟从事专业作业的企业在完成企业信息备案后,即可取得专业作业资质。
2020年底,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21年6月30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
2021年底,住建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年2月25日,住建部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等4项资质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10日。
2022年11月,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我部核发的工程勘测考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据了解,资质有效期可能预计再次发文延期204年月1)
2023年9月,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逐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点这里就可以看原文:注意!自2024年1月1日起由住建部审批的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资质申报,业绩必须录入四库一平台,且业绩必须为A类
自2023年9月15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涉及多条内容大改,以为为重点摘要及解读!
一、提高资质审批效率。申报住建部审批的资质2个月内一定得完成专家评审、公示审查结果。
二、统一全国资质审批权限。住建部资质审批权下放的15个试点省市正式收回: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海南、河北、内蒙古、福建、山东、湖北、广西、重庆、贵州、陕西)。
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资质重组分立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做考核。企业资质合并,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做考核。
四、完善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企业业绩必须在全国四库一平台上满足资质规定要求的A级工程建设项目,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要求A级或B级工程建设项目。(2023年12月31日前资质申报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格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平台无业绩将不再受理)。资质二升一,一升特难度将极大的提升,因之前升特级没有业绩等级要求,十五省市资质审批权下放的地区二升一都是各自能够直接进行相应要求,所以很多省份也没有明确要求必须是A级业绩。
六、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的人员考核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征求意见稿新增一条:“技术负责人必须为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且有工程业绩”,此前技术负责人有职称就可以,现在必须得有证书和业绩了。
1.综合资质要的一级建造师人数和原来一样(一级建造师50人以上),但是提出了新申请综合资质的,企业应具有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中的2 项以上,并且2项对应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均不少于 20 人。
2.施工总承包:由原来的三级资质要5个建造师(其中公路和水利水电8人、冶金7人、铁路3人),改成了甲级需要10个一级建造师,乙级资质要5个建造师(其中公路和水利水电8人、冶金7人、铁路3人)。
3.专业承包:由原来的三级资质要3个建造师(其中古建筑2人、公路5人、铁路电务和港口与航道4人、核工程6人),改成了甲级需要5个一级建造师,乙级资质要3个建造师。
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住建部印发《关于逐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这份文件可以说得上是新版《资质标准》出台前的重磅文件了,也能从中看出未来资质改革的一些动向。
本文将根据住建部最新政策对各类现行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资产、企业业绩、人员要求做汇总,详见下文!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工业与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业通信业百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