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7号)
《公路工程造价办理暂行方法》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办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操控建造本钱,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令、行政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总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造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检验交付运用所需悉数费用的确认与操控,包含出资预算、规划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许最高招标限价、合同价、改动费用、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认与操控。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从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誉、厉行节约的准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拟定公路工程造价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能够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根据,结合本地实践,安排拟定弥补性造价根据。
前款所称造价根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根据的方法、规矩、定额、费用规范、造价方针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规范。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对通用性强、技术老练的建造工艺,编制一致的公路工程定额。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许地域性强且技术老练的建造工艺,能够编制弥补性定额规则。
第七条对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拟定的公路工程造价根据中未包括但公路工程需求的造价根据,公路工程建造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要素安排展开本钱剖析。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应当及时安排造价根据的编制和修订作业,促进造价根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公路工程建造、勘测规划、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撑和合作。
第九条编制造价文件运用的造价软件,应当契合公路工程造价根据,满意造价文件编制需求。
第十条公路工程造价应当针对公路工程建造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造方案、工程规划、质量和安全等建造方针,结合建造条件等要素,依照相应的造价根据进行合理确认和有用操控。
第十一条建造单位承当公路工程造价操控的主体责任,在规划、施工等过程中,实施以下责任,承受交通运输主管部分的监督查看:
(一)严厉实施基本建造程序,担任安排项目出资预算、规划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许最高招标限价、改动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
(二)对造价进行全过程办理和操控,树立公路工程造价办理台账,完结规划概算操控方针;
第十二条勘测规划单位应当归纳剖析项目建造条件,结合项目运用功用,重视规划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维护需求,科学确认规划方案,合理核算工程造价。
勘测规划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担任,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比照,要点加强对规划概算超出资预算、施工图预算超规划概算等的预控。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好,编制工程计量与付出、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
第十四条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技术。鼓舞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参与继续教育,不断进步工作本质。
第十五条公路工程建造项目立项阶段,出资预算应当依照《公路工程基本建造项目出资预算编制方法》等规则编制。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建造项目规划阶段,规划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依照《公路工程基本建造项目概算预算编制方法》等规则编制。
开始规划概算的静态出资部分不得超越经批阅或许核准的出资预算的静态出资部分的110%。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建造项目实施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计量计价事项。
设有标底或许最高招标限价的,标底或许最高招标限价应当根据造价根据并结合商场要素进行编制,并不得超出经同意的规划概算或许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建造单位应当进行标底或许最高招标限价与规划概算或许施工图预算的比照剖析,合理操控建造项目造价。
第十八条国家要点公路工程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分同意开始规划的公路工程项目的建造单位应当在施工阶段,将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存案。
第十九条勘测规划单位应当确保承当的公路工程建造项目契合国家规则的勘测规划深度要求和勘测规划质量,防止因规划改动产生费用改动。产生规划改动的,建造单位依照有关规则完结批阅程序后,合理确认改动费用。
第二十条在公路工程建造项目建造期内,建造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工程方案及时编制该项目年度费用预算,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造价办理台账,对工程出资履行状况与经同意的规划概算或许施工图预算进行比照剖析。
第二十一条因为价格上涨、定额调整、征地拆迁、借款利率调整等要素需求调整规划概算的,应当向原开始规划批阅部分请求调整概算。原开始规划批阅部分应当进行查看。
未经同意私行添加建造内容、扩展建造规划、进步建造规范、改动规划方案等形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规划概算。
因为地质条件产生严重改变、规划方案改动等要素形成的规划概算调整,实践出资调增起伏超越静态出资预算10%的,应当报项目可行性研究陈述批阅或许核准部分调整出资预算后,再由原开始规划批阅部分查看调整规划概算;实践出资调增起伏不超越静态出资预算10%的,由原开始规划批阅部分直接查看调整规划概算。
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建造项目竣工检验前,建造单位应当编制竣工决算陈述及公路工程建造项目造价履行状况陈述。审计部分对竣工决算陈述提出审计定见和调整要求的,建造单位应当依照要求对竣工决算陈述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应当依照责任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查看。被监督查看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合作,不得阻碍和阻遏依法进行的监督查看活动。
(一)相关单位对公路工程造价办理法令、法规、规章、准则以及公路工程造价根据的履行状况;
(三)建造单位工程造价办理台账和计量付出准则的树立与履行、造价全过程办理与操控状况;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安排对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和造价咨询企业的信誉状况进行监管,归入一致的公路建造商场监管系统。
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及时揭露公路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并承受社会监督。
交通运输部树立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化规范系统,树立部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渠道。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树立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渠道,并与部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渠道完结互联互通和信息同享。
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揭露应当严厉审阅,恪守信息安全办理规则,不得侵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应当对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及公路工程建造项目造价履行状况进行动态盯梢、剖析评价,为造价根据调整和造价监督供给支撑。
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应当将监督查看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责令其期限整改。监督查看成果应当归入公路建造商场监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