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开始啦!
建设科研、建设勘察、建筑施工、建筑规划设计、土木工程、结构设计、建筑电气、暖通空调、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光源与照明、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岩土工程、城乡规划、测绘、工程监理、风景园林、建设管理、房地产开发、质量安全监督、工程质量检验、工程建设价格、建筑工程技术、工程咨询、防护、防化、腐蚀与防护、建筑智能化。
1.注册类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准入类):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房地产估价师、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验船工程师、注册测绘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2.水平评价类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资产评定估计师、土地登记代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等。
2022年度河南省工程系列建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副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均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做申报。申报审核的具体实际的要求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72号)有关精神执行。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且与企业(含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豫单位专业方面技术人员。
(二)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卫生系列基层高级职称、工艺美术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称、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司法鉴别判定人职称、出版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称、档案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中高级职称、新闻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中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按2022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条件执行。其他系列(专业)执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具体申报评审条件可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中人才评价开发(职称)专栏查询下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73号),考核认定条件第(二):硕士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相关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满2年或注册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调整为:硕士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相关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满2年或注册满2年,硕士研究生毕业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8年,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0年。
考核认定业绩条件第(十一)条注册环保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核认定业绩条件,考核认定时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56号)中的业绩成果条件,其中不考虑论文论著。
会计系列、统计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条件一定要满足规定年限要求。聘任年限要求如下:会计系列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申报要求聘任时间不得晚于2019年(含当年),统计系列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申报要求聘任时间不得晚于2020年(含当年)。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未参评三级律师、担任执业律师15年以上者可申报二级律师。此条款已执行五年,完成过渡任务,从2022年起不再执行。
具有高级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满2年的人员,可参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满2年的人员,通过考核认定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师、高级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取得时间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依据《吸引博士后等青年人才来豫留豫工作专项行动方案》(豫人社办[2022]22号)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初聘中级职称和申报高级职称。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不受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博士研究生毕业无职称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我省初定政策及时为其办理职称初定,业绩特别优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县及县以下农业、林草、水利技术人员在乡村工作满20年不占岗位结构比例申报副高级职称问题,申报评审人员在基层工作的认定,原则上应是人事档案关系及工资关系均在乡镇单位。
继续向农村学校教师倾斜,在农村学校累计从教25年的在岗在编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评聘中小学高级教师。在农村学校累计从教20年的在岗在编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评聘中小学一级教师。在农村连续从教满30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通过职称“绿色通道”考核认定中小学一级教师。
长期扎根在农村基层工作的执业医师,取得中级职称后继续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服务,连续聘任满10年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通过职称“绿色通道”申报乡镇社区副主任医师;其中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可免高级职称业务考试直接申报。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累计工作25年的执业医师,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通过职称“绿色通道”申报乡镇社区副主任医师。
各评委会在开展职称评审时,要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以及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等倾向,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工作实绩。
1.规范申报推荐程序。各地、各相关的单位要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科学制定推荐办法,认真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要坚持把师德放在中小学教师评价首位的原则,切实把那些教学水平较高,教育教学工作业绩优异,教育教学贡献比较突出的人才推荐出来。用人单位应成立相应考核推荐领导小组,在完成内部专家评议和民主测评等程序的基础上确定人选,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由所在单位逐级推荐上报。对群众有异议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复核,增强申报材料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2.中小学正高级职称评审计划分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有关要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实行总量控制和单位专业方面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相结合。经与省教育厅会商,决定在以往国家核定基数的基础上,结合各地教师队伍规模、整体教育教学情况及当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特殊的比例上浮并确定各地推荐数量(见附件)。各地、各相关的单位要依程序认真组织好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推荐工作,要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的原则,担任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和教研机构的行政领导(正、副职)职务的(须公示),不允许超出当地推荐总人数的30%。
2022年将企业家申报职称层级从原来的副高级提高到正高级,申报范围从原来的经济系列扩大到研究和工程(机电、电子、大数据专业)系列。通过企业家直通车政策申报的人员需填写《河南省企业家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直通车备案表》(见附件),按程序完成审核备案后再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按照本人从事专业报相应系列专业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参与年度评审。
符合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评审或者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年度正常评审,两者只能参加一个,不能同时申报评审。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的申报条件按照《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细则》(豫人社规[2022]3号)规定执行,具体申报流程、申报材料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申报评审工作程序的通知》(豫人社函[2022]253号)规定执行。
以下情况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符合《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细则 》(豫人社规[2022]3号)规定申报的;符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20]20号)规定的中小学教师通过“绿色通道”申报高级教师的;符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试行企业家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9号)规定申报高级职称的;援疆、援外人员申请业务免试的;申请年限破格申报的;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或外省委托评审的。
其他破格申报或者“绿色通道”考核认定等情况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督并抽查。
卫生系列“绿色通道”、业务免试等审核问题按照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执行。
审核完成后申报人上传审核备案扫描件《河南省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备案表》或《河南省破格申报职称备案表》或《河南省企业家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直通车备案表》,再进行网上申报。
非我省所属专业方面技术人员,需提交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总部人事部门或者外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委托资质部门出示的委托代评函,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资格审核同意后可参加我省高级职称评审。我省不拥有相对应级别职称评审权的系列和专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资格审核检查并出具委托代评函,委托省外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省直主管部门委托评审中级职称的,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资格审核检查并出具委托代评函,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以上部门不得接受外省委托评审。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委托评审中、高级职称的,由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资格审核检查并出具委托代评函,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委托评审的人员一定按照被委托评审的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统一的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本科院校不得委托专科层次院校评审。
2022年组织对全省组建三年以上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了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有关评审委员会进行整改,暂停职称评审工作,待整改到位后重新申请职称评审权限;对有关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收回职称评审权限。具体名单可查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估情况的通报》(豫人社办函[2022]112号)附件2及附件3,以免出现报错评审委员会的情况。
2022年我省所有级别的评审、考核认定、答辩考核类职称(包括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均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
(一)单位帐号创建与审核。单位帐号实行“谁创建谁管理”原则。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按单位隶属关系分级创建,非公组织机构按属地原则创建。由单位联系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直主管部门创建单位帐号。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驻郑非公企业,联系省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创建单位帐号;省卫生健康委批准的民营医疗机构,联系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创建单位帐号。
用人单位帐号创建后,需登陆帐号按要求完善有关信息并上传审核材料。负责创建帐号的管理部门审核有关的资料,有关信息符合创建条件的,审核通过;如不符合,一次性告知不通过原因。
(二)个人帐号创建。用人单位帐号通过审核后,单位管理员登陆管理平台,在“人员管理→单位人员管理”中添加申报人信息,创建申报人帐号。
(三)个人帐号登录与申报。申报人帐号创建后,申报人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快捷通道栏“职称评审”→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系统→申报用户登录,用户名为本人身份证号,初始密码询问用人单位,修改密码后录入个人基础信息及相关业绩。非公企业无职称人员、公务员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方面技术工作、人员从事专业方面技术工作、B/C类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在“评审类型”选择“一步到位(破格)”。个人须在申报截止时间前提交评审材料,逾期将不能参加本年度职称评审。提交评审材料后注意查看审核情况,如有退回,退回修改的申报材料须及时补充完整,在有关部门审核截止时间前再次提交审核。各级审核部门不能修改申报人填报的任何信息,审核通过及截止后不能再次退回修改,请申报人认真填写申报信息确认无误后再提交。申报材料严禁涉密,要进行脱密处理再上传,确保职称评审中不发生泄密事件。待各级审核结束后,自行打印《河南省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并按要求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四)资格审核流程。2022年所有职称申报评审均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网上审核,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把好资格审核检查关;用人单位和职称评委会承办部门要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网上材料应与纸质材料相符,防止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省直单位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申报资格审核由省直主管部门和评委会承办部门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并抽查。
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来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报送相应评委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于不合乎条件的事项和材料,退回时实行“一次告知”,避免多次审核。
申报中、高级职称人员,参评业绩材料取得时间以用人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时间为准,聘任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12月底。
申报人、申报单位及评委会承办部门要依据《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22]6号),严格依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自觉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要签订保密承诺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职称评审事中事后监督,加强对评委会重点环节的监督指导,确保评审客观公正。
认真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坚持无纸化评审,简化申报手续,减少申报材料。全面实施职称申报推荐诚信承诺制,个人申报职称和企业推荐均要做出诚信承诺。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诚信承诺制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取消申报人申报资格、撤销已取得的职称,同时对企业和个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建设档案库。
坚持完善和扩大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遴选范围,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及经验比较丰富的一线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中青年专家应有特殊的比例,中评会鼓励吸纳部分市外专家,优化评委队伍结构。加强专家库动态管理,对已达到退休年限、已办理退休手续、已脱离本专业方面技术岗位的人员以及不能正确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群众有反映的人员,要及时作出调整出专家库,确保评委质量。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主管部门对申请入库的专家评委信息要及时审核,行业主管部门与专家所在单位对已入库的专家参与职称评审工作要予以支持,保障职称评审工作按时完成。
2022年度全省各系列、各级别职称评审工作需在12月底前完成年度评审任务。各级评委会承办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及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拟定具体的年度评审工作安排,做好评审材料的受理、审核、整理汇总及会前准备等各项工作,保证评审会按计划如期进行,不得跨年度评审。
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在公布时间内接收并审核完申报材料后,于拟召开评审会议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评审工作方案。在评审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评审结果信息和评审会议纪要(包括会议时间、评委会专家组成情况、会议议程、表决结果统计、评委会讨论意见、别的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同步分别上网公示评审结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委会承办部门要积极做好职称政策、职称信息系统的指导、宣传和培训工作,申报评审期间保持服务电话畅通,认真受理、耐心解答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咨询,主动为职称申报人员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要提高政治站位,提高风险预判能力,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对群众的来访来电,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积极回应。
(一)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研究制定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按规定程序和当地防疫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测温、场地消毒等防疫工作。对于到现场办理的业务,要合理统筹安排,减少申报人员等待时间,避免人员扎堆聚集。
(三)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按照我省现行政策执行。工作中遇到的详细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部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