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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4-04 15:23:52 |   作者: 行业新闻

  :近日,交通部发布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详情如下:

  为做好2022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估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估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8〕7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1月15日前,试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录入信用自评资料,同时提交自评表(见《办法》中附件5)。

  (二)2023年2月7日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在系统中录入本省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验测试的项目的基础信息,并请试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在系统中完成其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验测试的项目的自评(自评表见《办法》附件6)以及项目业主和项目质监机构的评价。

  (三)2023年3月15日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完成系统内试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验测试的项目的信用复核评价,并于3月20日前在系统中录入本省从业的试验检测工作员信用评估资料。

  (四)2023年3月20日前,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在各省信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对甲级、专项试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信用复评,并对全国范围内的试验检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进行累加评价。

  (五)2023年3月25日前,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完成各自负责的评价对象的评价资料规范性检查,不规范的资料须进行完善。

  (六)2023年4月25日前,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完成各自负责的评价对象的信用评估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

  (一)格外的重视检测信用评估工作,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价工作。加大对试验检测失信行为的核查力度,规范对失信扣分依据的采集和保存,失信扣分证据文件应在信用评估结果正式公布后的5年内妥善保存。

  (二)2022年度等级发生明显的变化的试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信用评估程序均按新等级进行,信息采集必须覆盖全年信息。2022年首次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的试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不参加2022年度信用评价。

  (三)2022年度开展试验检测工作超过3个月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验测试的项目,均应参加2022年度信用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