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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集中答复招标投标行业疑难问题

发布时间: 2024-01-19 02:22:29 |   作者: 火狐官方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对网友提出的招投标有关问题进行了集中答复,现整理答复如下,供有关人员学习、参考。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文件在2016年1月1日31号发出的公文中已列入作废名单。请问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应该由谁来支付支付标准依据哪条规定?

  答复: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已被2016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废止,目前国家层面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主体未作强制性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按照约定方式执行。

  请问《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第五条所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包括国有施工公司非甲供物资采购?国有施工公司承接的符合第二条至第四条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施工公司实施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是否必须招标?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19号)规定,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据此,国有工程总承包单位能够使用直接发包的方式来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针对建筑设计企业已经确定、项目已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请问:1、招标人是仅指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是否还同时包括管理该建设单的地方政府?2、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部门能否在不与国家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已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再制定更加细化的招标文件文本或评标标准和方法,要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应当使用?

  答复:问题一:《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问题二:地方政府在不与国家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已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为本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制定更加细化的标准文件文本,但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此种方式不合理限制招标人自主权。

  在招投标过程中,经评标后,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结束后发布中标公告。请问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公告的区别在啥地方?各具备哪一些法律效力?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可以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结果公示的性质为告知性公示,即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结果公示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制度。两者区别一是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前,后者是最终结果确定后;二是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中标结果公示后则不能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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