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署理费用收取规范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招标署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署理安排承受招标人托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含编制资历预审文件和标底),检查招标人资历,安排招标人 踏勘现场并答疑,安排开标、评标、定标,以及供给招标前期咨询、和谐合同的签 订等事务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理招标招标收费的告诉》 (计价格[2002]520号)规则, 实施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署理服务, 可暂按现行有关法令法规执 行,至2004年1月1日一致实行托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署理服务收费规范, 自《方法》收效之日起按《方法》规则实行。
工程招标托付人付出的招标署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品招标和 服务招标托付人付出的招标署理服务费,依照财政部门规则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署理安排按规则收取署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 求招标托付人无偿供给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署理事务中有超出本方法第三条规则的要求的,招标署理机 构可与招标托付人就所添加的工作量,另行洽谈确认服务费用。
1、按本表费率核算的收费为招标署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独自供给编 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则规范的30%计收。2、招标署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核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署理事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核算招标署理服务收费额如 下:
第十五条 招标署理安排违背本方法规则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背法令规则的行为行政处分规则》予以查办。
第十七条 本方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拟定的相关规则,凡与本方法相冲突的,自本方法生 效之日起废止。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装置、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饰等建造 以及顺便服务的工程招标署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品及其顺便服 务的货品招标署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调查、规划、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稳妥等 工程和货品以外的服务招标署理服务收费。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署理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招标人、招标人和招标署理机 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 及有关法令、行政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四条 招标署理安排从事招标署理事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一定要契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则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历和 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署理安排应当在招标人托付的范围内处理招标事宜,恪守国家 法令、法规及政策规则,契合招标人的技能、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署理服务应当遵从揭露、公平、相等、自愿、有偿的准则。严 格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署理安排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 格的单位承受署理并收取费用。
为规范招标署理服务收费行为, 保护招标人、 招标人和招标署理安排的合法 权益,促进招标署理职业的健康发展, 我委拟定了 《招标署理服务收费办理暂行 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实行。
第九条 招标署理服务收费选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法。收费规范按本方法 附件规则实行,上下起浮起伏不超越20%。详细收费额由招标署理安排和招标委 托人在规则的收费规范和起浮起伏内洽谈确认。
出售招标文件能够收取编制成本费,详细定价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 格主管部门依照不以盈利为意图的准则拟定。
第十三条 招标代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服务收费胶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令、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许其授权、 托付的单位,依照国务院关于招标 招标办理功能分工规则实行监督功能,要求招标招标当事人实行批阅、存案及其 他手续的,一概不得收费。
违背前款规则,私行建立收费项目、拟定收费规范及收取办理性费用的,由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