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的健康发展、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依照国家及我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
第三条 重庆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标准如下:(一)甲级:
1.由具有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熟悉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标准,人事工程管理工作十五年以上,有丰富工作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从事工程管理工作八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
1.由具有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熟悉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从事工程管理工作十年以上,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从事工程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1.由具有中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熟悉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从事工程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有较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从事工程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三)丙级代理机构可承担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或专业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经营事物的规模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擅自越级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审查,市建设委员会审批发证,并报建设部备案。第八条 申请设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审查。
第九条 需要增加招标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格审批要求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核批准后,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新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款中规定的标准做资质等级审批。
批准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级申请书》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由市建委统一制定,资质证书的正本和副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年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四条 资质管理部门依据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年检资料,对人员素质、组织纪律和实际业绩等进行审核后,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对于不符合原资质等级标准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回原资质证书,可依法予以降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定级后,其实际资质等级确已达到上一级资质等级标准的,由资质管理部门依据资质条件,实际业绩予以重新核定等级。
(一)分立或合并,应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交回原资质证书,经重新审查后,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停业半年以上,宣布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报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并交回其资质等级证书;
(三)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向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市承揽业务,应持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核定的资质证书及有关业绩证明,经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本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第十九条 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自觉不正之风。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收费标准另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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