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集团董事长被逮捕!
徐国强,男,1969年12月出生,籍贯浙江海宁,1992年7月加入中国,1988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学历。
曾任海宁市委办办事员、科员、信息督查科副科长、信息科科长兼督查科科长,市卫生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局长,市社发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
1月5日,湖南省纪委监委公布一批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典型案例。3名城投集团原董事长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其中1人已被逮捕。
2006年至2022年,周枭利用其担任津市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城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市城发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几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款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周枭还存在别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11月,周枭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23年12月,湖南检查通报:常德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枭涉嫌受贿一案,由常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核检查起诉。日前,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周枭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13年,周立平利用担任汉寿县金诚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汉寿县某公路亮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未挂网的情况下,将项目基本情况、资格要求、招标代理公司等信息提前告知个体工程建设项目老板冉某某,帮助其最终中标该项目。
此外,周立平在2013年至2015年担任汉寿县金诚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人财物。周立平还存在别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9月,周立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处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17年至2020年,杨政武利用担任县城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多次向招标代理公司打招呼,要求让其指定的公司中标,后又要求指定的中标公司违规将部分工程交给张某、杨某承接,并收受张某、杨某财物。杨政武还存在别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2022年1月,杨政武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近年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省纪委监委和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坚决惩处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问题,严肃有力查办相关违纪违法案件,形成了强力震慑,净化了市场环境。为认线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明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点》(湘公管委〔2023〕1号)要求,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全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明显问题专项整治形成常态、取得长效,现将5起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常德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枭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问题。2006年至2022年,周枭利用其担任津市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城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市城发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几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款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周枭还存在别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11月,周枭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汉寿县金诚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周立平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问题。2013年,周立平利用担任汉寿县金诚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汉寿县某公路亮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未挂网的情况下,将项目基本情况、资格要求、招标代理公司等信息提前告知个体工程建设项目老板冉某某,帮助其最终中标该项目。此外,周立平在2013年至2015年担任汉寿县金诚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承揽、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他人财物。周立平还存在别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9月,周立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处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3、安乡县城司原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杨政武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问题。2017年至2020年,杨政武利用担任县城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多次向招标代理公司打招呼,要求让其指定的公司中标,后又要求指定的中标公司违规将部分工程交给张某、杨某承接,并收受张某、杨某财物。杨政武还存在别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1月,杨政武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4、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漆力勇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问题。2019年底,漆力勇利用其担任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分管棚改事务的职务便利,在棚户区改造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向招标代理公司打招呼,由其指定的人员中标,并收受其指定中标人员财物。漆力勇还存在别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12月,漆力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5、武陵区芦荻山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原副主任曾辉违规干预和插手扶贫建设项目问题。2019年至2021年,曾辉利用其担任武陵区芦荻山乡扶贫办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扶贫项目承接、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申报、扶贫项目安排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此外,曾辉还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共同承揽扶贫工程建设项目非法获利。曾辉还存在别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12月,曾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上述通报的5起典型案例中,有的通过其他几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承揽项目;有的直接要求招标代理公司让其指定的公司中标;有的提前泄露招投标关键信息,帮助特定关系人中标;有的则利用职务便利,直接伙同他人承揽工程。这样一些问题表明仍有少数干部罔顾党纪国法,把工程招投标作为自己权力变现的工具,破坏市场公平,极大损害了营商环境。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汲取教训,以案为鉴,从始至终坚持严以用权,不断筑牢廉以用权的思想防线。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坚决打赢反腐败攻坚战持久战。全市各级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发挥主导作用,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着力推动各项制度机制常态化落地见效。各级招投标主管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认真履职,严厉查处相关违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深挖彻查违规招投标背后的腐败问题,坚持以办案开路,形成较为强大震慑,持续释放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强烈信号,为推动常德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湖北省随州市城司总经理、董事长刘光海,因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串通投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其中关于串通投标罪。2014年至2016年,时任随州市城司总经理、董事长的刘光海作为甲方主要负责人(招标人),接受投标人徐某某的请托,帮助其承揽相关项目。后续为确保徐某某顺利中标相关项目,刘光海又与其串通,在开标前将项目有关信息泄露给徐某某,并与徐某某勾结,利用职务便利向直接下属打招呼将相关项目委托至徐某某指定的招标代理公司代理,并让徐某某借用多家公司资质,以围标的非法方式投标,排挤其他投标竞争对手。徐某某顺利中标三个工程项目。
2023年4月27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朱志祥受贿、串通投标案,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朱志祥以受贿罪、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对朱志祥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朱志祥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朱志祥利用担任绍兴县杭衢高速公路连接线有限公司总经理、绍兴市镜湖新区管委会建设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局长、管委会副主任、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业务承接、施工协调、工程变更、工程款结算、赚取“中介费”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3223.5万元,其中人民币1505.3772万元未实际取得。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朱志祥担任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作为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相关项目招标过程中,伙同他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中标金额合计人民币44.2亿余元。案发后,朱志祥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又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志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别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又作为招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朱志祥一人犯二罪,依法应予并罚。鉴于其部分受贿犯罪未遂、赃款已全额退缴,又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立功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近亲属,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县两级纪委监委系统部分党员干部、国有企业部分领导干部等旁听了庭审。
该批案例揭露常见串通招投标犯罪类型,旨在警示教育招投标市场主体,预防招投标领域犯罪发生。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其中四件涉及工程建设领域,4起串标案共涉及59人,涉案金额超82亿元。
15人串标,涉案金额81亿余元。挂靠多家企业围标,中标10个重点项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八年三个月。
9人串标,涉案金额7000余万元。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在副市长保护伞下,通过串标、行贿,垄断整个区的工程建设项目。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其余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四年不等。
15人串通投标,挂靠多家企业围标,中标10个重点项目,中标金额累计达81亿余元!
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系工程建设项目经理;被告人张某某、施某某等人,系职业串标“黄牛”。
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长期在浙江绍兴地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投标时同时挂靠多家资信分高的公司做“围标”,以梯队设置下浮率方式错开报价,确保商务标获得高分,再通过张某某、施某某等串标“黄牛”联络、贿赂评标专家,获得技术标高分,以确保成功中标。经查,陈某某、李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中标浙江绍兴地区重大建设工程建设项目10个,中标金额累计达81亿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施某某等人经各级“黄牛”层层单线联系,向“黑客”廖某某(另案处理)购得其通过非法入侵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获取的项目评标专家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信息。其后,张某某、施某某贿赂收买评标专家叶某某、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挂靠的多家投标单位打高分。中标后,陈某某、李某某将约1%项目中标金额的“好处费”给予参与的各级“黄牛”。张某某、施某某等串标“黄牛”分别获取好处费人民币50万元至400万元不等。
2021年6月18日,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等15人涉嫌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核检查起诉。2021年9月30日,诸暨市检察院对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施某某等人以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罪提起公诉。2022年7月7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施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九百五十五万元不等刑罚。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某、施某某等人提出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安机关追查贩卖评标专家信息的被告人等5人;“黑客”1人;负责行贿评标专家的“黄牛”6人;参与、协助实施串通投标的评标专家、项目经理等其他人员25人,并同步查明涉案赃款去向。
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在串通投标罪部分对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判处罚金共计1700余万元,全案依法没收赃款共计2500余万元。
9人串通投标,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在副市长保护伞下,通过串标、行贿,垄断整个区的工程建设项目!最高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被告人陈某某系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邱某某系A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林某某系A公司员工。其他6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1997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一带经营猪肉批发、液化石油气配送期间,通过行贿地方政府人员或纠集邱某某等人采用恐吓、威胁、殴打同业竞争者的方式,垄断猪肉批发和液化石油气配送行业,逐渐形成以其为首的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之后,随着势力的不断壮大,该组织的触角进一步延伸到砂石和建筑行业,并从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
2007年陈某某入股A公司,并于2010年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等人以A公司为主要实体通过行贿政府工作人员,提前获知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底价等信息,并联合其他建筑公司串标。在实施过程中,陈某某安排林某某等人与一系列建筑企业商议通过约定工程报价、确定后续分包的方式帮忙围标,并由A公司负责制作围标公司的标书等材料。工程中标后,中标公司将工程转包给A公司进行实施工程,中标公司从工程总价当中收取1.5%—2%不等的工程管理费,A公司同时向其他参与串通投标的公司支付3千元至5千元不等的陪标好处费,被告人邱某某负责审批支付相关联的费用。2016年至2019年间,该组织通过上述非法手段中标工程建设项目8个,中标金额达7000余万元,逐渐垄断辖区内的建筑、填土等工程。
2020年2月至4月,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江门市江海区监察委员会分别以陈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行贿罪等罪名移送江门市江海区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2020年5月,江门市江海区检察院以陈某某、邱某某等9人涉嫌组织、领导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串通投标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8月,江门市江海区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以组织、领导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串通投标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对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百六十五万元;对林某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四年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陈某某为首的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形成时间久、跨度长,且在江门市原副市长梁某某为首的保护伞下,对当地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行业秩序导致非常严重破坏,影响非常恶劣。该组织反侦查意识强,相关骨干成员订立攻守同盟,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给侦查取证工作造成极大难度。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按照认定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构成要件列出详细的侦查提纲,先从个别重点案件细节入手,引导公安机关对嫌疑犯逐个突破,在确保各到案人员都有基础事实定罪并批准逮捕后,再从拓展线索、罪名、时间段、行业等多角度、全方位列出补充侦查提纲,督促公安机关逐一落实。
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积极协作配合,顺利认定陈某某团伙从集结到发展壮大为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的事实,揭露该团伙在招投标领域“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形成垄断的犯罪行为。
陈某某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通过围猎国家工作人员,提前获知辖区内的工程信息,然后利用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串通投标,进而达到垄断整个行业的目的。该组织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蚀手段不仅仅包括金钱拉拢、收买,更不可思议的是暴力恐吓等方式,使不肯就范的基层政府工作人员逐渐转变为以默许和放任的方式同流合污,从“局外人”变成了“伞骨”。
被不起诉单位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刘某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另有B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等其他10家被不起诉单位。
被告人陈某,男,个体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另有杨某等其他5名被告人,王某等24名被不起诉人。
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等5人获悉江苏省启东市农村道路9个标段提档升级工程的招标信息后,通过被告人杨某等4名中间人介绍,组织A公司、B公司等11家有资质的企业串通投标,约定中标公司将工程以分包方式交由陈某等人施工,中标公司按照工程决算价收取管理费,未中标公司获得资质借用费、出场费等好处费。陈某组织2名工作人员负责标书的统一制作和投标报价,上述11家企业各委派公司项目经理、资料员等19人予以配合,最终A公司、B公司中标2个标段,中标项目金额共计3900万余元,工程预期利润500万余元。事后,陈某等5人支付4名中间人好处费共计16.4万余元,支付未中标企业资质借用费、出场费等共计97.6万余元。中标路段后由陈某等人组织施工,工程于2018年年底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
2020年2月,江苏省启东市公安局以A公司等11家企业和陈某等30人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核检查起诉。2020年5月,江苏省启东市检察院依法对A公司等11家涉案企业和王某24名嫌疑犯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陈某等6人以串通投标罪提起公诉。2020年7月7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陈某等6人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至八万元不等刑罚。其中杨某等4人被判处缓刑。
江苏省南京市J公司系江苏省监理行业有突出贡献的公司,洪某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某事业部负责人,在事业部范围内代表该公司开展投标工作。无锡市W公司、盐城市Y公司均系国家监理甲级资质单位。尹某某系W公司副总经理,邵某某系Y公司总经理助理,二人均负责公司部分招投标工作。
2018年6月至2020年11月,为让J公司中标合肥市四个监理招标项目,洪某某联系尹某某、邵某某以串通报价、陪标公司放弃答辩环节等方式来进行围标。W公司陪标人员共计收取8万元陪标费;Y公司因与J公司有业务往来,仅收取标书制作费等基础费用,未收取陪标费用。后四个项目参与竞标的公司数均刚达到开标条件且均为J公司中标并实际监理,中标金额共计3674万元。经回访,该四个项目已有三个项目顺利完工,其中两个项目分别获评“国家优质工程奖”“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2021年7月,安徽省长丰县公安局以洪某某等5人涉嫌串通投标罪向安徽省长丰县检察院移送审核检查起诉。同年11月,检察机关启动涉案3家公司的合规考察工作。2022年6月,合规考察结束。经公开听证,长丰县检察院依法对5名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长丰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发现该起案件并非职业串标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涉案3家公司分布于江苏省三个地市,均为当地行业内领先企业,资质优良,因涉案项目对投标公司资格要求高,为达到开标条件,J公司联系W公司、Y公司对四个监理项目进行“围标”。进一步走访了解,涉案项目完成情况良好,未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涉案3家公司在册员工达3000余人,均在当地带动较多劳动力就业,企业社会贡献度较大。此次串通投标行为,暴露出涉案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且在招投标管理方面均不同程度上存在诸多风险隐患。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充分评估办案影响后,长丰县检察院决定通过开展合规工作,帮企业“祛病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