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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造项目投标署理安排资历确认方法

发布时间: 2023-08-06 17:08:27 |   作者: 新闻中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造项目投标署理安排的资历处理,保护工程建造项目投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等有关法令和行政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造项目投标署理事务安排资历的确认,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工程建造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装置工程及装饰装饰工程项目。本方法所称工程建造项目投标署理(以下简称工程投标署理),是指工程投标署理安排承受投标人的托付,从事工程的勘测、规划、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造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在外)、资料收购投标的署理事务。

  第三条国务院建造主管部分担任全国工程投标署理安排资历确认的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投标署理安排资历确认的处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投标署理事务的安排,应当依法获得国务院建造主管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确认的工程投标署理安排资历,并在其资历答应的规模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投标署理事务。

  第五条工程投标署理安排资历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甲级工程投标署理安排能够承当各类工程的投标署理事务。乙级工程投标署理安排只能承当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投标署理事务。暂定级工程投标署理安排,只能承当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投标署理事务。

  第六条工程投标署理安排能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当工程投标署理事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约束或许排挤工程投标署理安排依法展开工程投标署理事务。

  第七条甲级工程投标署理安排资历由国务院建造主管部分确认。乙级、暂定级工程投标署理安排资历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确认。

  第九条恳求甲级工程投标署理资历的安排,除具有本方法第八条规则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投标署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根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投标署理安排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间具有工程建造类注册执业资历人员不少于10人(其间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投标署理事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技术经济担任人为本安排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处理的阅历,具有高档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造类注册执业资历;

  第十条恳求乙级工程投标署理资历的安排,除具有本方法第八条规则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投标署理安排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间具有工程建造类注册执业资历人员不少于6人(其间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投标署理事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技术经济担任人为本安排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处理的阅历,具有高档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造类注册执业资历;

  第十一条新树立的工程投标署理安排具有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五)项条件的,能够恳求暂定级工程投标署理资历。

  (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造类注册执业资历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据以及人事档案署理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担任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资料,技术经济担任人还应供给从事工程处理阅历证明;

  (十)法令、法规要求供给的其他有关资料。恳求甲级、乙级工程投标署理安排资历的,还应当供给工程投标署理有用成绩证明(工程投标署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投标人点评定见)。工程投标署理安排应当对所供给资料的实在性担任。

  第十三条恳求甲级工程投标署理安排资历的,应当向安排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提出恳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恳求之日起20日内初审结束,并将初审定见和恳求资料报国务院建造主管部分。国务院建造主管部分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受理恳求资料之日起40日内完结检查,公示检查定见,公示时刻为10日。

  第十四条乙级、暂定级工程投标署理安排资历的详细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依法确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应当将确认的乙级、暂定级的工程投标署理安排名单在确认后15日内,报国务院建造主管部分存案。

  第十五条工程投标署理安排的资历,在确认前由建造主管部分安排专家委员会评定。

  第十六条工程投标署理安排资历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造主管部分一致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平等法令效力。甲级、乙级工程投标署理安排资历证书的有用期为5年,暂定级工程投标署理安排资历证书的有用期为3年。

  第十七条甲级、乙级工程投标署理安排的资历证书有用期届满,需求连续资历证书有用期的,应当在其工程投标署理安排资历证书有用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历答应机关提出资历连续恳求。关于在资历有用期内恪守有关法令、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誉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载,且成绩、专职人员满意资历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投标署理安排,经原资历答应机关赞同,有用期连续5年。

  第十八条暂定级工程投标署理安排的资历证书有用期届满,需持续从事工程投标署理事务的,应当从头恳求暂定级工程投标署理安排资历。

  第十九条工程投标署理安排在资历证书有用期内产生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自景象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资历答应机关证书改变手续,原资历答应机关在2日内处理改变手续:

  (三)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需求改变资历证书的景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处理改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分应当在处理改变后15日内,将改变状况报国务院建造主管部分存案。

  第二十一条工程投标署理安排兼并的,兼并后存续或许新树立的安排能够继承兼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历等级,但应当契合相应的资历条件。工程投标署理安排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工程投标署理安排继承原工程投标署理安排的资历,但应当契合原工程投标署理安排的资历条件。继承原工程投标署理安排资历的一方由分立各方洽谈确认;其他各方资历依照本方法的规则恳求从头核定。

  第二十二条工程投标署理安排在收取新的工程投标署理安排资历证书的一起,应当将原资历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刊出。工程投标署理安排需补充(含添加、替换、丢失补办)工程投标署理安排资历证书的,应当持资历证书补充恳求等资料向资历答应机关恳求处理。丢失资历证书的,在恳求补办前,应当在大众媒体上刊登丢失声明。资历答应机关应当在2日内处理结束。

  第二十三条工程投标署理安排应当与投标人签定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好的规模内实施署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则收取费用;超出合同约好实施署理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程投标署理安排应当在其资历证书有用期内,妥善保存工程投标署理进程文件以及效果文件。工程投标署理安排不得假造、藏匿工程投标署理进程文件以及效果文件。

  (一)与所署理投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从属联系、合作运营联系以及其他利益联系;

  (五)采纳受贿、供给回扣或许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法接受工程投标署理事务;

  (八)与投标人或许投标人勾结,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别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分依法责令改正的决议拒不执行或许以招摇撞骗方法隐秘本相;

  (十一)涂抹、倒卖、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工程投标署理资历证书;

  (十二)法令、法规和规章制止的其他行为。恳求资历晋级的工程投标署理安排或许从头恳求暂定级资历的工程投标署理安排,在恳求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规则行为之一的,资历答应机关不予同意。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建造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造主管部分应当经过核对工程投标署理安排从业人员、运营成绩、商场行为、署理质量状况等状况,加强对工程投标署理安排资历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工程投标署理安排获得工程投标署理资历后,不再契合相应条件的,建造主管部分根据好坏联系人的恳求或许根据职权,能够责令其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资历答应机关能够撤回其工程投标署理资历。被撤回工程投标署理资历的,能够依照其实践到达的条件,向资历答应机关提出从头核定工程投标署理资历的恳求。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资历答应机关或许其上级机关,根据好坏联系人的恳求或许根据职权,能够吊销工程投标署理资历:

  (五)依法能够吊销工程投标署理资历的其他景象。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法获得工程投标署理资历证书的,应当予以吊销。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资历答应机关应当依法刊出工程投标署理安排资历,并公告其资历证书报废,工程投标署理安排应当及时将资历证书交回资历答应机关:

  第三十条建造主管部分应当树立工程投标署理安排信誉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工程投标署理安排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向资历答应机关供给实在、精确、完好的企业信誉档案信息。工程投标署理安排的信誉档案信息应当包含安排基本状况、成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状况。本方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则的行为、被投诉告发处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状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誉档案。

  第三十一条工程投标署理安排隐秘有关状况或许供给虚伪资料恳求工程投标署理安排资历的,资历答应机关不予受理或许不予行政答应,并给予正告,该安排1年内不得再次恳求工程投标署理安排资历。

  第三十二条工程投标署理安排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法获得工程投标署理安排资历的,由资历答应机关给予正告,并处3万元罚款;该安排3年内不得再次恳求工程投标署理安排资历。

  第三十三条工程投标署理安排不及时证书改变手续的,由原资历答应机关责令期限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工程投标署理安排未依照规则供给信誉档案信息的,由原资历答应机关给予正告,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获得工程投标署理资历或许逾越资历答应规模承当工程投标署理事务的,该工程投标署理无效,由原资历答应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工程投标署理安排涂抹、倒卖、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工程投标署理资历证书的,由原资历答应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本方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本方法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工程建造项目投标署理安排资历确认方法》(建造部令第79号)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