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细则》的通知
为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合法、公开、公正和便捷、高效,维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省建设厅制定了《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合法、公开、公正和便捷、高效,维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79号)、《江苏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规定(暂行)》(苏建法[2001]375号)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或规定比较原则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行政主任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标办)负责。
第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利用专业方面技术知识和专门技能实行有偿服务并承担对应法律或者其他责任的中介组织,如招标代理公司、工程咨询机构、监理公司等。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不得由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人员或者单位出资;不得为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得为主营为工商贸、房地产、建筑业等不是中介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除应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所报专职人员中,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
2、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为单位专职人员且相互不能兼职,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或者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
3、乙级和暂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
第七条 申报工程招标代理乙级、暂定资格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批。具体安排如下: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5月20日至5月31日接受申报材料,6月30日前完成初审(含现场核查)并签署意见后,于7月10日前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于7月10日前完成乙级资格认定和暂定资格核准工作。
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于每年10月10日前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
第八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应当组织不少于3人的核查小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的下列材料及现场情况做核查:
4、专职人员的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证书和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证书及身份证;
6、申报单位为本单位员工办理的社会保险证明(含交费发票和经社会保险处盖章的交费人员名单及每人交费金额);
7、近三年的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含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
上述材料经与原件核对没有错误后,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审的印章,并由核查人签名。
(三)申报乙级、甲级代理机构的代理业绩(抽查三份之一以上代理档案以及核实三份之一以上代理项目是否为申报单位代理)。
核查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填写现场核查表并对所填写内容负责。核查中发现异议的,应到工商、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查阅核对有关资料。
第九条 省招标办按照第八条的程序和方法对省属合乎条件的申报单位做现场核查。
(三)省招标办受理科室负责人对审查情况做复审,并提出此次受理意见,报省招标办领导审定。
(四)组织由有关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根据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和现场考核情况,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对申报单位做评审,各专家应当填写评审意见表并签名。
(五)由省招标办领导召集会议,经集体讨论研究后,提出拟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建议。专家委员会成员中有三分之一以上不同意的,将不予批准。
(六)对拟予批准的单位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公示的单位有异议的,省招标办将组织人员进行复查。
(九)通知被认定单位办理证照等有关手续;不被认定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理由、依据。
(三) 建设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联网管理客户端软件(请到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购买);
申报甲级资格的单位理应当向省招标办提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各二份。申报乙级和暂定资格的单位理应当向省招标办提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二份和附件材料一份。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具体实际的要求见附件。
第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实行公示制,资格评审结束后省招标办应当将拟批准的公司名称,资格等级,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专职人员等主要情况在“江苏建设网”和“江苏工程建设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20天。
第十三条 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按照实际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弄虚作假的,不认定其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报。
第十四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或者管理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咨询和投诉。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条的要求填报,其中:
1、表一“人员情况”只填写专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人数,“资金及经营情况”应填写申报上一个月的财务情况;
2、表二“主要招标代理项目”应以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为最小的填报单位,不得分标段填写;
4、表五“专职人员名单”应填写专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名单,并且年龄不允许超出法定退休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律填入表六;
6、表八“营业场所”应当写明办公地点和办公建筑面积,“设施和办公条件”应当写明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和应用情况及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的数量:“管理规章制度”应当列明已有的业务、人事、财务等规章制度名称;
3、办公场所证明(包含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包括办公桌、计算机、复印机、传线、出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近三年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清单及证明材料(每项业务业绩证明材料含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身份证;
7、企业专职人员的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证书和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8、企业专职人员经人事或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提供劳动合同;
9、申报单位为本单位员工办理的社会保险(至少含养老和失业保险)证明(含交费发票和经社会保险处盖章的交费人员名单及每人交费金额);
10、企业各类管理规章制度全文(至少含有招标代理业务、廉政建设、财务、人事、档案的规章制度);
其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须将正、副本的全部内容做复印,不得有缺页。申请材料中要求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2、按照上述第二项规定的附件材料顺序依次装订成册,其中代理业绩的证明材料应当按照每项业务的顺序装订,不可将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分开装订。附件材料应当附有目录;
3、每个申报单位的附件材料一般只装订成一册;如果分册装订,应当注明共几册和每册编号。
六、申报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出现数据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辩认等情况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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