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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4-05 18:10:32 |   作者: 新闻中心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154号部令),将于2007年3月1日正式施行,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以下简称79号部令)同时废止。为做好154号部令与79号部令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54号部令实施后,不开展针对新标准的甲级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就位、换证工作。已经取得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原资格证书依然有效, 资格有效期届满时,按154号部令重新核定。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在2007年2月28日前受理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报材料,按照79号部令要求做初审,并请于2007年3月31日前送交我部,我部按照79号部令进行审查。

  三、2007年3月1日后新申请和延续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报材料,按154号部令规定受理审查。

  四、对在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符合154号部令规定要求的,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资格证书;对未达到154号部令标准,但达到79号部令标准的,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届满时,按154号部令规定受理审查。

  五、请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认线号部令的学习宣传工作,使各相关的单位正确理解、把握154号部令的根本原则、资格标准、管理程序,切实做好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核检查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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