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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9-02 02:27:05 |   作者: 新闻中心

  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标投标诚信体系,科学、公正评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令第249号)规定,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科学、公正评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估,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素养、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凡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在我省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均应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评估。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用评价结果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的依据,并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及有关媒介上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估委员会,实施具体考核评价工作。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合评价委员会做好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估工作。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估委员会的人员标准、组织程序、工作规则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对招标代理机构上一年度的信用情况做评价。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信用评估报告,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申请材料并签署核查意见后,由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统一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 信用评估采取审查申请材料和抽查招标代理工程建设项目内业资料及现场考察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等方式,同时结合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有无投诉及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等进行评价。企业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请复评。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估申请表》(此表可登陆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信息下载);

  (三)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证书;

  (四)本年度招标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及每项工程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业主评价意见;

  上述材料申请表(书面二份、电子文档一份)单独成册,申报材料须提供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扫描件内容必须清晰否则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 信用评估采取计分制方式来进行。申请企业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综合素养满分40分、市场行为满分45分。企业社会信誉部分采用加分制,最高分为15分。

  综合素质大致上可以分为:法定资格条件、企业内部管理和市场主体评价(详见附件1)。

  市场行为大致上可以分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轻微不良行为(详见附件1)。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分为A级(优秀企业)、B级(合格企业)、C级(基本合格企业)、D级(不合格企业)四种。

  年内评价得分100分的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A级(优秀企业)。评价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的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B级(合格企业)。评价得分60-79分的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C级(基本合格企业)。评价得分59分以下的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D级(不合格企业),年度不参加评价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D级(不合格企业)。A级代理机构,本年度评价未得满分,按照评价得分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估实行一票否决制,凡严重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律和法规和达不到法定资质标准条件的,本年度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均为不合格(D级)。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评为A级和B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推介。招标人或委托单位选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择优参考。

  信用等级为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限期没有整改的企业信用等级降为D级。

  信用等级为D级的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信用等级不合格单位向社会公布。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估档案管理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年度信用评估及有关的资料及时进行存档,并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信用评估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