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对外招标!财政部:原则上全部留给中小企业!超过400万的留%以上
原标题: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对外招标!财政部:原则上全部留给中小企业!超过400万的留40%以上
有不少朋友多次问到关于公开对外招标相关的内容,近期关于招标这块也有相关的规定。
在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 促进中小企业高水平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明确:
前段时间,有多个省市发布23年版《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内容为除港澳台外31个省最新采购政策大盘点!
18省市区(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湖北、四川、河南、北京、安徽、陕西、上海、山西、天津、黑龙江、内蒙古、青海、海南、西藏)明确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招标。
此前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明确:
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品质衡量准则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财政部、工业与信息化部于2020年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一是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二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筑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为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和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品质衡量准则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2021年3月11日,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与信息化局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指出:
按照《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规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市区各预算单位应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理应当自2022年起公示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详细情况,公示内容有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小微企业采购金额及占比、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等内容。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可以晚于年度结束后60日内。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标准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分散采购。
各预算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以下标准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法律法规,采用公开对外招标的方式来进行采购。
2022年03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指出
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鼓励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市级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措施中有明确期限规定和国家及本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公开对外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工程类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各预算单位在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编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预算,在单位预算中单独列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主管预算单位以部门预算为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预算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份额比例不低于60%。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中两个比例未达到一定的要求的,主管预算单位应进行说明,报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省级(含雄安新区本级)5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40万元(含)以上,县级30万元(含)以上。
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执行。
2021年2月22日,山西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联合体是否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答: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联合体各方所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联合体各方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小微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享受对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办法》第八条规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该部分”是指哪些?
答:“该部分”是指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采购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规定,由采购单位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省级以及设县(区)的市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省级、市级和县级工程建设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对外招标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采购单位可依法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2021年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
各级预算单位应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预算编制时,统筹规划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实施方案,能够准确的通过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设置采购包,要求联合体或要求分包任意一种预留份额措施;技术复杂或考虑整体性的多项采购标的项目,要求联合体或要求分包进行预留份额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按整项采购标的组成联合体或进行分包。
除集中采购目录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建设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自治区本级100万元,盟市级80万元,旗县级6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对外招标方式。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对外招标方式。
2021年7月15日,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学习《办法》,做好面向中小企业专门采购、采购份额预留等工作,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采购人要按要求在公开采购意向、发布采购公告和编制采购文件等环节明确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要明确预留份额具体措施;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标注适用《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具体情形和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项目时,要帮助采购人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一)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和沈阳、大连、鞍山市本级50万元,其他市、县(市、区)级30万元;工程类项目60万元。
(二)未纳入集采目录并且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一)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对外招标数额标准为 200 万元。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以下两类工程建设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在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限额标准(60 万元)以上、工程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2.工程招标数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
2022年6月7日,吉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品质衡量准则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省和市(州)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县(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各级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对外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对外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021年12月3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优化营商环境规划的通知,指出
规范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投标资格要求,清理针对不一样所有制、不同地域投标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深入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智能化、数字化,实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全流程“一网通办”,建立覆盖全省的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和电子卖场。深化远程异地评标应用,实现异地抽取、在线打分、网上签名、生成报告。扩大信用承诺制应用场景范围,鼓励招标人逐步减免、取消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各类担保。支持中小微公司参与政府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提高政府采购首付款支付比例,中小企业首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降低中标企业资金压力。
省本级《目录》外货物、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品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限额标准以上(不小于60万元)的,实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小于60万元)的,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购,提倡通过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定点采购、网上竞价等方式采购;市(地)、县(市)级《目录》外货物、服务项目(品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不小于3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品目)应不小于6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品目)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省本级为不小于400万元,市(地)、县(市)级应不小于200万元。全省不小于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品目),采取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实施。
2022年1月19日,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指出:
本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管理办法》规定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外,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主管预算单位理应当统筹本部门该类采购项目情况,对其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预留其预算总额的30%以上给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该部分采购项目,可以综合运用整体预留、预留采购包、联合体形式预留、合同分包形式预留等措施。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等组织实施采购。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本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对外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对外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022年6月1日,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指出:
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品质衡量准则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省级、南京市和苏州市(含所属县级市)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其他设区市、县级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公开对外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2022年1月29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指出:
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理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建设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对外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能够使用非公开对外招标采购方式,但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县级政府批准。
2021年1月28 日,安徽省落实政府采购新规 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指出:
按照新规,以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省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一定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对外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022年4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指出:
综合运用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支持中小微公司参与政府采购。加强各级预算单位的预算和需求管理,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省级货物或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指导标准为30万元以上;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市县级工程建设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指导标准为60万元以上。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300万元,市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对外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022年5月7日,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28条政策财政支持措施的通知,指出:
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省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市县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对外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022年2月11 日,山东省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指出: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 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 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 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以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无须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由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特点,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或者定点采购等方式组织实施。
2022年01月0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的 通知,指出:
小微企业政府采购政策。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10%(工程建设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部门)
2022年1月10日,逐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湖北推出“实惠包”。指出:
借鉴北京、天津、山东、海南、宁夏、大连等地做法,结合我省近三年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比例达到80%的实际,将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高于国家规定的30%,为中小企业预留了更大的政府采购市场。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州级为60万元、县级为4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400万元以上、市县级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中武汉市市本级执行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对外招标数额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提高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市场份额:预留市场份额。预算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必须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上述标准以上的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40%以上的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中小微企业不低于60%。另一方面,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小微企业参与货物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时给予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参与工程项目时给予6%—10%的价格扣除优惠。
省级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
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情形,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设区的市(州)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2022年4月27日,广东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指出:
提高预留政府采购份额。主管预算单位要对照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单独列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分散采购。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200万元以上的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2021年06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 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指出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建设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货物、服务类项目:自治区本级为100万元,设区市、县(市、区)级为50万元;
工程类项目:自治区本级为100万元,设区市、县(市、区)级维持原标准60万元不变。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区统一为30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
2022年6月1日,海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2020-2022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200万元。除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外,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含)以上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
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2022年6月2日,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
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在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县(市、区)级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对外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2021年02月24日,贵州省财政厅发布:【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联合体是否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答: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联合体各方所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联合体各方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小微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享受对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各单位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低于200万元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对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2020年12月29日,云南省印发: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指出: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 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 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 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州市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2021年1月11日,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指出: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自治区本级及七地市各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对外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指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 项目以内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
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300万元以上,市县级为200万元以上。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 缮工程,项目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应在采购开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2020年12月30日,甘肃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指出
细化预留份额的规定。要求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一是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二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省、市级单位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上。
县级单位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
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2022年2月1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就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引导大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输出配套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大中小企业采购对接服务,打破供需信息壁垒,助力中小企业挖掘市场潜力。(省促进中小企业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一)集中采购限额。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年度单项或者批量省级50万元、市州级40万元、县级30万元。
(二)分散采购限额。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年度单项或者批量省级60万元、市州级50万元、县级40万元。
达到上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采购人无需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但应按照网上商城(电子卖场)、协议定点等要求组织采购。
(一)省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市州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县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未达到上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依法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适宜的非招标采购方式。依法审慎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2021年5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除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情形之外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均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除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情形之外的,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必须预留该部分全部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可以通过将采购项目整体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方式,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含)以上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含)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1年10月22日,关于印发《新疆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 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 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 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预算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单项采购金额达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对外招标的方式进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对外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