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署理手续费的收取
进口署理手续费是指外贸企业采纳署理方法进口产品时,为了补偿本企业经营进口署理事务本钱开销和赢利,向国内托付进口企业(单位)收取进口署理手续费。
1.为了标准进口署理手续费的办理,和谐外贸企业与托付进口企业(单位)的利益,进步社会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办理条例》的有关规则,特拟定本方法。
2.本方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有关部分同意,享有进口经营权的中心外贸企业(即国务院直属,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戎行体系直属的外贸企业)及其托付进口企业。
当地外贸企业及其托付进口企业收取进口署理手续费,可依照本方法履行,或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部分参照本方法拟定。
3.外贸进口署理手续费,是外贸企业采纳署理方法进口产品时,向国内托付进口企业(单位)所收取的一种费用,它补偿外贸企业经营进口署理事务中有关费用开销,并含有必定的赢利,署理进口过程中产生的,归于外贸署理企业以外单位收取的各项费用(包含外贸企业代收代付的),均由托付方承当。
4.拟定进口署理手续费率的准则,是统筹外贸企业与托付进口企业(单位)以及使用者的利益,以利于削减环节、下降费用、促进生产、安稳商场。
(1)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费率不超越2%,最低收费额为1000元人民币;单个进口金额小,费用开支相对较高的产品,其进口署理手续费率可由两边洽谈确认。
(2)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费率不超越1.5%。
(3)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含5000万美元),费率不超越l%。
(4)金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进口产品,费率以0.5%~l%之间,由署理进口企业与托付方洽谈确认并报国家物价局存案;经两边洽谈未能达到共同的,由两边从属的事务主管部分商定;仍难以商定的,报国家物价局审定。
6.进口产品一般应由外贸企业直接拨交托付进口企业(单位),对确需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外贸中心环节的,其进口署理手续费率兼并核算不得打破上述水平。
7.手续费的核算,按外贸企业对外付汇当日国家外汇办理部分发布的外汇牌价(中心价),将到岸价折合成人民币,乘以署理手续费率。即:
10.在本方法发布之前已对外签订合同,而且外贸企业与托付进口企业(单位)已签订合同或项目托付进口协议书的,外贸署理手续费率仍按原规则或已商定的方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