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对外招标!新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财政厅:400万以下项目不用公开对外招标!新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本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目录及标准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注:《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的限额标准:工程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货物为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服务为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
财政部:400万以下项目原则上全部留给中小企业,超过400万的留40%以上,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
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财税支持政策落实 促进中小企业高水平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明确:
此前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明确:
财政部、工业与信息化部于2020年出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一是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二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发挥政府集中采购优势,提升政府采购服务效能和采购结果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小额零星采购实行全省联动框架协议采购。
指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不能承担的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服务、设备正常运行、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的管理及服务。
指本单位文印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不包括出版服务。
注:①以上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制定和解释。②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经协商拟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同级财政部门同意,采购人可不受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级次所限,自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并且开展采购活动。③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用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视同分散采购。④驻鲁以外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视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同一二级品目年度累计)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一)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对外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对外招标。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照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报经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具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
(二)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中,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与构成工程不可分割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要求,通过公开对外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以及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的限额标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特点,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或者网上商城等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注:《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的限额标准:工程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货物为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服务为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
(一)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等规定开展框架协议采购工作。对集中采购目录内标注“小额零星采购实行全省联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全省统一组织实施第一阶段征集入围供应商,入围结果全省共享。标注“小额零星采购实行区域联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省、设区市单独组织实施或采取区域联合形式组织实施第一阶段征集入围供应商,入围结果在本级或区域内使用。
目录中所称“小额零星采购”指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行为。
(二)网上商城采购方式。1.单项或年度累计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不使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批量采购除外),可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进行超市采购。具体适用品目、限额(数额)标准等,由各市财政局自行确定。2.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用设备,单次或累计采购50台(套)以上信息化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办公设备(A3黑白打印机、A3彩色打印机、A4黑白打印机、A4彩色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电气设备(空调机),10台以上办公设备(复印机、投影仪),应执行批量采购,批量采购项目不受数额标准限制。
(三)部门集中采购。基于本部门、本系统业务需要有特别的条件,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省、设区的市主管预算单位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统采分签方式。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可由省级或设区市主管预算单位汇总采购需求,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并且开展采购活动并确定供应商,其他单位直接用中标(成交)结果并分别签订合同。
(一)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各级各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支持本国产品、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和乡村振兴,以及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发展等采购政策。对于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企业或产品,通过制定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首购订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等措施,不断丰富创新政策应用场景和方式方法,切实加大采购政策落实力度。
(二)规范执行“预采购”机制。各级要严格按照“预采购”适用情形填报预采购计划,并根据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要求建立审核机制,确保采购活动有预算保障,杜绝“先签合同,后申请预算”情形发生。
(三)加强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严格按照进口产品采购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严控涉密采购项目范围。涉密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本目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未达到”不包括本数;如无特殊说明,金额均指预算金额。
(三)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因政策调整需要修改完善的,将另行通知。
(四)本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目录及标准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整合牵头部门:
为加强政策指导,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16号令第二条第(一)项中“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制股权的人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产金额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二)关于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三)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一定要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四)关于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必须招标”,目的是防止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五)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规定执行。国有公司能够结合实际,建立完整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一定要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2018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对实施18年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行大修改!
2018年6月6日,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再增加5类。铁路、公路、管道、城市轨道交通等,要求必须招标。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必须招标。
2、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第一条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升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必须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