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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造价投标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如何正确地处理?

发布时间: 2024-03-11 03:28:10 |   作者: 标准规范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作为工程建设项目两个相似的概念,指的都是暂未确定的费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往往会因为概念不清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也会将此概念模糊化,用来追求高额利润。

  公路工程建设价格人员如果对此概念不明确、内容不清楚,将会出现不公正的问题。本文整理分析“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区别,以及工程结算时,投标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怎么处理。

  (1)根据最新的《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8),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有几率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对该金额,招标人有权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完全不使用。

  (2)“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及服务工作的金额。招标投标中的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1)暂列金额属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其他项目费的组成部分,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如有剩余应归发包人所有。

  (2)暂估价作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表现形式。《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8)中将暂估价分为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通过招标确定价格,并以此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不属于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暂估价部分在竣工结算时会依据市场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1)暂列金额是包含在合同价里面的一笔费用,用来支付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可能会产生的、也可能不会产生的项目,具有不可预见性。(即可发生也可不发生)

  暂列金计算基数要扣除暂估价的,暂列金的设置不宜超过工程量清单第100章至700章合计金额的3%。

  公路工程结算是指施工公司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筑设计企业(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

  公路工程建设周期长,有的几年建设工期,短的也有一到二年,而且耗用资金数大,近十多年来国家每年投资在高速工程建设资金都在千亿以上,为使施工公司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也称过程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

  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工程结算为建造承包商专用的会计科目。工程结算是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投标报价中的“暂列金额”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费用,而是建筑设计企业在做工程测算时,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也许会出现的费用增加而预先预留的费;此费用大多数都用在工程变更增加、人材机费用的调增以及其他不可预测费用的增加。

  如果项目施工完成后,没有变更增加、人材机调增等费用的话,那么暂列金额的费用由建筑设计企业收回,如果有以上费用增加的话,则从暂列金额的费用中调拨。

  若变更费用超出暂列金额,则需由建筑设计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拨资金。若变更费用没有超出暂列金额,则按实际变更费用由暂列金额填补,剩余资金归于建筑设计企业。在实施工程单位做竣工结算报价时,不可将此项费用进入结算报价。

  暂列金额一般多用于政府出资或合资的工程。而暂估价主要是材料和分包工程的暂估单价,针对建筑市场上长期内价格幅度变化比较大的材料和分包工程。

  为防止各投标单位在投标竞争价格上为中标而恶意压价但中标后在施工时以涨价为由向建筑设计企业索赔此类现象的产生,由建筑设计企业指定暂估价格。

  各投标单位均以此价格为准进行报价,这就是暂估价。暂估价部分在竣工结算时会依据市场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中标报价中的“暂列金额”是指以后不确定是不是发生,如果在实际工程中发生了,在工程结算时可以跟甲方结算。如果没发生,甲方就要扣除。

  “暂估价”是指这一个项目肯定要发生,但不确定价格,只能暂估一个价格。结算的时候按实际价或者甲方认价格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