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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出行提示丨全省高速公路恢复收费后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发布时间: 2024-04-01 04:19:28 |   作者: 标准规范

  为了帮助社会各界了解我省高速公路的有关政策以及恢复收费后的变化内容,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就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进行了简要解答。

  ETC车辆在通行收费公路时,应确认ETC卡已插入电子标签(OBU)内,并从ETC专用车道进、出,在出口自动完成缴费。

  未安装OBU的车辆,从人工或混合车道进、出,在入口领取通行卡(即CPC卡),在出口用现金或移动支付缴费。

  货车应通行货车车道,并接受称重检测。未称重货车在车道通行被拦截时,应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引导,称重后再通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禁止通行高速公路。违法超载超限的货车在车道被拦截时,应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引导退出车道,不得驶入。

  应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引导做处理,后续应立即处理ETC设备异常或账户异常:

  (1)如遇提示“扣款失败”信息,应由收费员利用手持ETC天线设备做收费处理后,驶离高速公路。

  (2)如遇提示“标签内无卡”信息,应将用户卡插入电子标签,或重新拔插用户卡,插入后听到“滴”声,说明卡片已插到位,由收费员利用手持ETC天线设备做收费处理后,驶离高速公路。

  (3)如遇提示“列入状态名单”信息,则本次没办法使用ETC用户卡支付,需用现金支付或移动支付;用户应及时到发行银行处理信用账户异常或欠费异常等情况,完成后才能正常通行和支付。

  (4)如遇提示“储值卡余额不足”信息,则本次没办法使用ETC用户卡支付,需用现金支付或移动支付;用户应及时充值,完成前无法正常使用ETC设备支付。

  目前,ETC车辆驶出高速公路时,出口车道显示当次通行的全程费用。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一定要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查看费用情况。

  为解决一次通行、多次扣费的问题,交通行业内部开展了系统优化工程,通过整合有关信息,实现了“一次行程、一个账单、一次扣费、一次告知”。

  ETC车辆用户,一般在驶离高速公路后5个自然日内可查询通行记录和扣款记录,可通过“三秦通”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及三秦通网站()查询通行账单,合作银行会向用户手机发送扣款短信。

  非ETC车辆通行混合车道,入口领取的CPC卡是通行高速公路重要凭证,请广大驾驶员谨慎保管,丢失或损坏通行卡会影响出口正常通行和缴费。在部分省份,如发现丢卡坏卡情况,将会收取CPC卡的工本费用。

  如果CPC卡丢失或损坏,用户需主动告知收费员入口收费站名称、通行路径等信息,收费站核实后结合实际车牌、车型和车种,按照系统获取到的计费信息进行收费。如无法从后台系统获取计费信息,按全网可达最短路径收费。

  全省高速公路客车收费标准没有变化,与暂停收费前相同。高速公路货车收费标准有变化,经省政府批准,降低2、4、5类货车的收费标准,实施差异化收费。

  我省高速公路客货车的收费标准,可通过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官网,“陕西交通12122”微信公众号、“陕西12122”微信小程序,“陕西高速”今日头条号等渠道查询。

  高速公路车辆的应缴通行费额,按实际行驶里程乘以对应的收费标准累加计算(若有大型桥梁隧道加收通行费的,再加桥隧加收费用)。

  ETC车辆在计算的费额基础上(如费额尾数小于0.5元则舍去),执行ETC优惠5%的折扣后,再按“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分。

  一是在取消省界收费站之前,我省高速公路实行“最小费额”收费,即对通行相同出入口,但路径不同的车辆,按最少的费额来收取。现在,车辆统一按实际的通行路径收费。

  二是由于将车长小于6米的8座和9座小型客车的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统一由二类调整为一类,这类车的应缴通行费额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

  以前,我省车辆通行费取整规则为:个位及其以下为0至2.5元计为0元,2.5元(含)至7.5元计为5元,7.5元(含)至10元计为10元。

  目前,通行费取整的规则为:ETC车辆在计算的应缴通行费额(尾数小于0.5元则舍去)基础上打95折后按“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分”;非ETC车辆在应缴通行费额基础上按“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元”。

  2020年1月1日起,货车由计重收费调整为按车(轴)型收费,省政府批准了我省货车的车(轴)型收费标准。

  在执行中,为进一步降本增效,让利于民,我省又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一是在省政府批复标准基础上优惠10%收费,二是对2、4、5类货车,在优惠10%基础再次优惠,实施差异化收费。

  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车辆等特殊运输车辆应安装ETC,并于出发前2小时在“中国ETC服务”小程序进行互联网预约通行。在出口收费站前往指定地点主动申请查验,未申请查验直接驶离的,不享受“绿色通道”通行费免费政策。

  未预约或已预约通行但发生扣费的ETC车辆,出口检查验证合格后,需在“中国ETC服务”小程序申请办理退费。

  未安装ETC的车辆,在过渡期内(2020年6月30日24时前)可通行人工或混合车道,在出口收费站主动申请查验,享受“绿色通道”通行费免费政策。过渡期结束后,未安装ETC的车辆,不再享受免费政策。

  陕U牌照的西安籍一型客车(车长小于6米且车辆行驶证核定座位数≤9座),可以在已经开通包年业务的合作银行及高速公路ETC发行网点办理我省西安绕城(含机场专用)、西阎高速通行费年费包缴业务。

  鉴于疫情防控期间全国高速公路免费通行,对于在2月17日至5月5日处于有效状态的包缴车辆,其包缴有效期根据其包缴期内全省免收通行费的天数予以顺延。

  2月17日之前包年已到期以及在5月5日之后初次新办包年的车辆,不享受顺延包缴期限。

  包缴业务在2月17日至5月5日之间到期,已经续办或再次新办包年的车辆,能够轻松的享受包缴期限顺延。顺延天数按照疫情免费期内,车辆有效包缴天数顺延。

  符合条件、需要延期的客户,请携带ETC卡、车辆行驶证、车辆所有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在ETC卡原发行机构所属网点办理包缴有效期顺延。

  此处的“原ETC发行机构”,能够准确的通过ETC卡片印刷号前4位进行区分:6101--高速收费站ETC服务网点,6102---建设银行,6103---工商银行,6105---中国银行,6107 ---农业银行、西安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邮储银行。(结合ETC卡片上银行标识判断)

  若入口车道提示“有效期过期”或“有效期无效”等内容,表示包年过期,目前仅能通行陕西省内高速公路收费站,通行外省高速公路收费站将受影响。请及时到ETC卡原发行机构办理包年取消或者再次办理包年业务。

  ETC包年车辆若经包年路段出省通行的,应在省界站前就近上下一次高速公路收费站。从外省返陕,拟从包年路段下高速的,应在行经包年路段前,就近上下高速公路收费站,否则包年路段通行费无法减免。

  电子标签(OBU)是专用车载设备,安装方法、位置的不规范对使用效果影响很大,会导致通行速度慢、通行成功率降低、甚至无法通行的问题。OBU具有防拆卸功能,一旦脱落或拆卸,防拆卸开关弹出,将无法正常使用。客户需驾车到原发行网点重新安装激活成功后即可正常使用。

  将您的ETC卡插入OBU,听到“嘀”的响声,OBU屏幕上显示余额或“记账卡”字样,说明工作状态正常,可正常使用。

  如果OBU屏幕出现“标签已失效”“已失效”“失效”“故障”“错误***”等内容,代表您的OBU要重新安装激活成功后,才能使用。

  插入ETC卡后无任何显示,表示OBU已经没办法正常使用,应尽快到原发行网点进行更换。

  ETC单卡车辆(办理了ETC卡,但未安装OBU),仅能通行人工混合车道,并且必须同时领取CPC卡通行高速公路,且不再受通行费95折优惠。

  请未安装OBU的单卡用户和未办理ETC的车主,尽快到ETC合作银行和高速公路ETC服务网点办理ETC、安装OBU,享受通行费打折优惠和不停车快捷服务。

  ETC储值卡插入OBU中,OBU屏幕将显示余额。余额大于0元,即可正常上高速。出口卡内余额小于缴费金额的,将不能通行出口ETC车道,须按车道提示屏提示转入人工混合车道以其他方式缴费下高速。ETC储值卡余额为0时,用户需办理储值卡转换记账卡业务。

  我省ETC储值卡转换记账卡的最后期限延至2020年7月31日,请ETC储值卡用户尽快办理转卡业务。

  ETC记账卡插入OBU中,OBU屏幕应显示“记账卡”字样。ETC记账卡车辆用户,应关注签约银行的账户(信用账户、借记卡账户)状态是不是正常。如不正常,应及时到银行网点处理,以免被列入状态名单而影响正常通行。

  从5月6日起,通过提供电子票据汇总单、明确电子票据可直接入账报销等方式,实现“多次通行、一张汇总、电子票据打包下载、无纸化入账报销、快捷批量抵扣税款”,最大限度便利ETC客户。

  在开票时间方面,客户使用ETC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费的,可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第7个自然日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票据和电子汇总单;ETC预付费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不征税发票。

  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线)绑定客户ETC卡。

  (1)通行费电子票据的开具对象为办理ETC的客户,未办理ETC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在收费站现场交纳车辆通行费和获取票据。

  (2)不管是在充值阶段还是消费阶段,发票只能在二者之中择其一开具。可以在充值时直接选择开具不征税发票,或者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取得征税发票,一笔消费只能开具一次发票。

  (3)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充值ETC获取的带有不征税字样的电子发票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而产生通行费交易后取得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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