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低价中标会带来哪些隐患呢?
低价中标,其最大的隐患就是低价低质。在日益激烈的市场之间的竞争中,承包商为了求生存、图发展,不得已压低中标价,甚至采取低于成本价的方式竞标以赢得工程建设项目。
超低报价对工程质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人工、材料都在涨,但报价却在降,说是‘合理’低价中标,事实上中标的基本都是‘不合理’的低价,那么低的价格,不偷工减料不可能,这样就造出了类似“”的低质工程。
承包商既然超低价中标拿到了工程项目,又不愿甘心亏本,必然想尽办法减少相关成本,如不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改进措施外,对于技术水平不高、装备不良的承包商容易诱使其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工程质量从而难以保证。
在合理低价中标法实施过程中,部分投标人以不正当的手段来应对“低价中标法”,他们的做法是,先拉开投标的档次,共同低价串通投标。在低价得标后,再以种种理由,依次放弃最低价中标、次低价中标,直至接近投标人自己所期望的中标价为止。
有的建筑设计企业明知市场上是高价,却还要以低价选材,最终合同难以真正全面履行,以致造成“烂尾工程”。
工程中标价仅是一个预期的建设产品价格的一部分,在大多项目上中标价不等于工程结算价。
一些投标人抱着先中标拿到工程再说的心理,不计成本、恶性竞争,中标后签订合同时,想方设法利用合同中某些不明确的条款为其中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额外谋取利益。就总价合同而言,总价合同大多是总价加变更合同,就是说在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发生时,变化的项目一般是可调整的,即使是总价包干合同,也难免会发生工程索赔。
目前国有或国有投资占主体的建设项目中,要求的是工程量清单招标下的单价合同,众多项目是按工程量可调考虑的,显然中标价并不等于工程结算价。投标人在客观上有确定投标报价或对投标投价认识程度优先而产生错误的可能,在主观上有首先进行低价中标,然后再进行价款调整的心里。
建设产品的使用期较长,从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理论来看,建设的低成本不等于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低。
建设单位建设一个项目是期望其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虽然投资所需成本的降低,正常的情况下有利投资效益的发挥,但是,建设项目一般都有一个很长的使用期,从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理论来看,建设的低成本并不等于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低。
低价中标如无法控制各环节的工程质量,往往会增加经营成本,因此导致即使是建设成本是最低的,但运营或维护成本的增加会使在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内成本并非最低。招标人所选择的低价中标也并不一定是最终的工程建设价格最低,或者说即使工程建设价格最低也并非全寿命周期成本最低。
部分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对分包工程的约束缺项,低价取得工程后,恶意转包,不履行总包管理职能,恶意拖欠分包工程款,转嫁工程风险。
超低报价扭曲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市场行情报价,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并诱导同行恶性竞争,不利于投资活动的管理,—旦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承包商就千方百计向外界推卸责任,导致纠纷和摩擦,增加了管理的制度成本,给投资活动的管理带来了困难。
让利、低价中标工程,干,是一个陷阱,不干,则没办法生存。针对这样的“明亏”工程,要想保本甚至达到赢利,仅靠节约一根钉、一度电的做法显然是杯水车薪于事无补。无利可图的情况下,不自觉的企业便偷工减料,这正是造成低价中标乱象的根本所在。
低价中标一个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一些报价合理、实力丰沛雄厚的企业被排除在了项目的大门之外。这就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而这只是一个恶性循环的开始,因为接下来中标企业还得面临怎么样才能解决资金缺口的问题。此时只有两种情况,要么在工程建设中逐渐偷工减料;要么把工程停下来,和投资方重新谈判,争取投资方更多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