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的!假的!财政部辟谣“取消低价中标”不属实!
不久前,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新闻头条《财政部对一份建议的答复不应遭到断章取义的误读》,指出: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媒体错误地理解了《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并据此作种种断章取义的解读,使得“
也就是说,财政部的相关回复中并没有提出要取消最低评标价法,而是提出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通过加强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建立用户对供应商的评价机制、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及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规定等措施,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
国际上一致认为,招标的本质就是价格的竞争,就是在投标满足招标人要求的前提下,最低价格的投标成交。最低评标价法是国际上对公开对外招标默认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评标方法,在国际上普遍用于工程和大宗货物招标的评审,在我国常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规格标准统一的工程和设备材料招标的评审。国际上之所以广泛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是因为这种方法简单明了、客观量化,投标人在完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围标、串标、招标人虚假招标和招标“走过场”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当前社会上很多人对最低评标价法提出质疑,认为最低评标价法是造成恶意低价抢标和导致劣质工程的最终的原因,这实际上完全开错了药方。
恶意低价抢标现象和劣质工程,是当前投标人诚信缺失、招标人对工程监督不到位、验收走过场、处罚过轻等因素造成的,也不排除一些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通过偷工减料非法获利等原因。而评标方法只是一种工具,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规格标准统一的工程和设备材料招标,而对于复杂的、标准不统一、差异较大的工程和设备,则应选择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对于这两种评标方法的差别和应用,业界已有共识。近两年出现的关于最低评标价法的非难,很大程度上其实是某些利益集团对舆论的误导造成的。
近两年政府采购领域出现的“一分钱中标”案例,包括供应商以0.01元中标预算495万元的厦门市政务外网政务云服务项目、供应商以0.01元中标预算892.95万元的辽阳市信息中心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硬件建设项目等,最终都以供应商履约且通过验收而划上句号。这些案例有力地证明了一点:价格高低不是供应商能否履约的关键因素。
供应商作为市场中以追求盈利为主要目标的主体,对于利益的追求是没有止境的。供应商并不会仅仅满足于不亏损。只要条件允许,成本为1元钱的货物可以卖到1万元;相反,为了某种目的,成本为1万元的货物也可以只卖1元钱。因此,有的人觉得只要供应商以高于成本的价格中标就会诚信地履行合同的看法,要么是太天真,要么就是别有用心。实际上,无论中标价格高低,能够促使供应商诚信履约的因素只有三个,一是招标人的监督,二是供应商对法律责任的畏惧,三是供应商的良心。而价格与供应商是否诚信履约没关系,中标价格再高或再低,都不会对供应商履约与否产生影响。
供应商的价格策略完全取决于招标项目的价格评审方法。我国工程招标常用的价格评审方法是基准价法或基准价浮动法。在这种价格评审方法下,投标报价的依据不是投标人自身的产品生产所带来的成本,而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投标人必须准确判断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并且据此确定自己的投标价格,争取自己的投标价格处于距离基准价最近的位置。
正是由于这种评标方法,投标人为了准确掌握其他投标人的价格,纷纷采用找人围标或者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做法,这就是工程招标围标和串通投标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而政府采购项目的价格评审有一个根本原则就是低价优先。因此,投标人报价要争取最低的价格,以便取得价格评审的优势。价格上的优势与技术、商务等因素结合后形成综合评审的得分,得分最高的为中标人。这种评审方法是相对科学的。具有价格上的优势的产品往往在技术上处于劣势,在价格上处于劣势的产品往往在技术上具有优势。经过综合评审后仍然占优的投标人,必定是“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要求”的投标人。选择这样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是符合政府采购的科学择优原则的。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投出低价是一件极为正常的事情。如果投标人投出高价反而是不正常的,要么是供应商围标,要么是采购人指定了产品品牌和型号,要么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的结果。
至于低价是否就是恶意,在评标阶段是无法判断的。只有供应商低价投标且中标,然后不签订合同或者提出不合理条件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或者不履行合同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或者在验收时以欺骗手段蒙混过关等情况出现,才属于恶意低价投标。仅仅因为投标人以大大低于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投标就认定为恶意低价投标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合理的。
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误使用,导致投标人恶性价格竞争,促使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惜低于成本报价,中标后则采取偷工减料、高价索赔等方式弥补自己的损失,有些甚至以停工、延期竣工等手段威胁招标人增加费用,这些做法对合同履行中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的品质、安全生产以及工期进度均会带来了巨大隐患。
最低价中标的滥用,对制造企业负面影响深远。由于价格恶意竞争,投标人在正常报价的情况下无法中标,使一些大型规范企业丧失交易机会,或者低价中标后无利可图,只得大幅削减技术装备和产品研制方面的资产金额的投入,无法提高自身创新能力。
用工方面,为了压缩成本,企业将降低用人标准与薪资待遇,减少员工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投入,影响员工素质的提高,影响员工创新与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最终使公司发展停滞,所在行业陷入恶性竞争、市场秩序混乱,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也不可持续。
最低价中标,企业在技术升级、产品研制方面的费用会减少,高品质人才的技术革新没有办法进行合理发挥,新产品、新工艺无法及时进行实施,致使企业缺乏发展后劲,无法与国际高端制造同步发展。
在恶意低价中标的游戏规则下,不但会引发工程质量上的问题,还会影响整个行业发展,可谓是“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企业”。国家有关部门对此也很是关注,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到将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规定,按照高水平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能够准确的看出政府部门在强调不能低于成本报价、不能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相信后期政府部门对这方面的监管也会愈加严格。
放眼全球,我们来学习和分析其他经济体,吸取他们优良的管理经验,使我国“最低价中标”走向正轨。能够正常的看到,国外对异常低价中标行为的规制十分规范。
首先,国外的诚信体系建设很成熟,对于不诚信的投标人有着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和严厉的处罚措施。其次,先以低于成本中标再通过高水平管理索赔获得补偿是国际工程招标投标的通行做法。国际工程招标都是按照菲迪克条款签订合同的。菲迪克条款对于发包人不履约有着严格的限制和明确的费用补偿要求。最后,国外对投标人的投标都是以信任为基础的,不假定异常低价就是不合理的,也不预设投标人会通过偷工减料损害招标人利益。
历史的选择不会出错,而学习历史,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善用法律,科学合理地执行法律和维护国家利益尤为重要。
在国家战略的指导下,每一家公司和每个社会公民都要规范自己的行为,走出“低价恶劣竞争”的泥潭,走向创新发展、质量强国之路,坚守实业,以工匠精神,打造中国工业脊梁,为中国实业代言。